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67號
原 告 許淑美
王香蘭
林鈺淵
張瑞文
白玲
王方月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律師
複 代理人 曾福卿
被 告 吳俊德
羅曼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複 代理人 蔡爵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違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5月2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