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354號
TPDV,111,訴,2354,2023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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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54號
原 告 禾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


訴訟代理人 高振格律師
柯德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
起訴後於民國112年2月23日具狀變更並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00元,扣除原告已繳
17,335元,尚欠874,66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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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