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98號
原 告 邵丹
追加原告 楊漢德
追加原告 楊郭清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律師
被 告 詹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卲丹」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邵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