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010號
TPDV,111,訴,1010,202303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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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衍序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儒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真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奕臣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10號損害
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因財產權上訴部分(
即上訴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另因非財產權上訴部分(上訴聲
明第1項及第3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
6條第1項規定,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萬5,350元(計算式:16,350元+4,500元+4,500元=2萬
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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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衍序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