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字第27號
原 告 林顯章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王智灝律師
顏宏律師
被 告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ELLY LEE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陳怡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2年5月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有再開言 詞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庭期如主 文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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