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字,111年度,27號
TPDV,111,消,27,2023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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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字第27號
原 告 林顯章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王智灝律師
顏宏律師
被 告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ELLY LEE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陳怡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2年5月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有再開言 詞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庭期如主 文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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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