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82號
原 告 世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亦寬
訴訟代理人 李松霖律師
被 告 賀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芳
訴訟代理人 謝文憲
陳柏舟律師
被 告 許曼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9日下午4點10分,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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