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建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工程款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核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515萬90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8126元未據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
於民事聲明上訴狀中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
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