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292號
TPDV,111,司拍,292,2023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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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潘虹如
相 對 人 劉東光(即劉介宙劉蕭澄子之繼承人)

劉貞君(即劉介宙劉蕭澄子之繼承人)


劉怜君(即劉介宙劉蕭澄子之繼承人)


劉建宏(即劉介宙劉蕭澄子之繼承人)

劉怡君(即劉介宙劉蕭澄子之繼承人)


劉怡利(即劉介宙劉蕭澄子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劉介宙劉蕭澄子於民國(下同)91年5月8日,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借款等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億2,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後於99年6月9日變更為設定1億6,8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被繼承人劉介宙邀同被繼承人劉蕭澄子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合計1億1,925萬元。另被繼承人劉介宙劉蕭澄子業已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應繼承權利義務關係。詎上開債務未依約清償,尚欠借款本金合計1億1,925萬元,暨約定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授信約定書、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函等件為證。三、本院於111年12月27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 陳述意見,相對人迄未陳述。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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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