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23號
原 告 張又壬
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裕
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
陳曉婷律師
許譽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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