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玄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張國昌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張國昌(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00號)於民國94年2月25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張國昌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張國昌於民國87年2月25日即經通報 為失蹤人口,無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之紀錄,且未參加全民 健康保險,亦無出入境紀錄與死亡資料,迄今失蹤已逾7年 以上,爰聲請對其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 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北○○○○○○○○函、失蹤 屆滿年限人口待聲請死亡宣告清冊、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函、 人口清查失蹤屆滿年限人口移辦死亡宣告清冊、戶籍資料、 戶籍查詢作業特殊註記資料查詢、失蹤人口系統身分證籍中 查詢資料、全民健保資料、內政部移民署函、入出境資料查 詢名單、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函、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新北市坪林區公 所函等件為證,是張國昌於87年2月25日即經通報為失蹤人 口,無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之紀錄,從未參加全民健保,無 入出境資料,迄今生死不明,堪可認定。又本件業經公示催 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 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為死亡宣告。另失蹤人於87年2月2 5日經通報為失蹤人口,計算至94年2月25日滿7年,依法推 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據上,本件死亡宣告 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