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周月玲
上列聲請人對失蹤人簡三奇聲請變更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4日所為108年度亡字第65號宣告簡三奇(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2樓)於民國108年5月1日下午12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簡三奇之配偶,失蹤人於民 國101年5月1日離家出走,自此音訊全無,遂經聲請人向本 院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經本院於109年2月4日以108年 度亡字第65號裁定宣告「簡三奇於民國108年5月1日下午12 時死亡」在案。惟失蹤人實際上於101年5月19日死亡,是失 蹤人上開確定死亡之時即有不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 規定聲請變更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 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 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北○○○○○○○○○函、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1甲宜相字第154號相驗屍體證明書、 本院108年度亡字第65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失蹤人之戶籍 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亡字第65 號案件卷宗與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相字第154號案件 卷宗查核屬實,堪信為真實。是以,按上開相驗屍體證明書 ,本件失蹤人既於101年5月19日15時30分經發現已死亡,則 本院以108年度亡字第65號裁定宣告失蹤人於108年5月1日下 午12時死亡,即與事實不符,聲請人聲請變更本院108年度 亡字第65號裁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家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區衿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