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67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即 被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系統整合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詩淵
訴訟代理人 張惟淳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騰創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36,803,2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503,8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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