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0年度,346號
TPDV,110,建,346,2023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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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46號
原 告 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宏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黃斐旻律師
谷逸晨律師
被 告 建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杉桂
訴訟代理人 陳逸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97萬5610元,即自民國110年6月3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㈠第11頁
),嗣擴張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688萬9722元,及其中3797萬56
10元自110年6月30日起;2891萬4112元自追加訴訟狀繕本送達被
告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
㈥第5頁),再於本院112年3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具狀擴張為:被
告應給付原告6745萬5347元,及其中3797萬5610元自110年6月30
日起;2947萬9737元自民事準備㈣暨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被
告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
㈥第351頁),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萬5648元,扣除原告已
繳納合計60萬632元,尚應補繳5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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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