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45號
上 訴 人 英格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琮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本院第一審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
)153萬5387元及利息,駁回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就其敗訴
部分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
廢棄;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194萬752元及利息,
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194萬7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45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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