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7號
原 告 曹坤峯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被 告 曹彩雲
被 告 曹阿菊
曹玉蘭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祥俊
被 告 曹秀英
訴訟代理人 王建昌
被 告 曹坤泉
訴訟代理人 許兆慶律師
陳澐樺律師
被 告 曹坤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