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03號
原 告 黃國福
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律師
被 告 黃國泰
黃美芳
黃游德
黃昕
黃國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4月1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此由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 自明。
二、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家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區衿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