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3號
上 訴 人 陳芝帆
被 上訴人 陳澤劍
陳素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柒佰壹拾陸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家事訴訟事件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 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 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 未依規定繳納上訴費用,本件上訴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84,716元,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 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附表:
編號 原審判決 上訴標的金額 1 陳芝帆應給付陳澤劍、陳素娟各新臺幣(下同)4,637,199元,及自民國108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4,637,199元×2= 9,274,398元 2 陳芝帆應給付陳澤劍、陳素娟各412,250,及自民國110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412,250元×2= 824,500元 3 陳芝帆應給付陳澤劍、陳素娟各1,262,346元。 1,262,346元×2= 2,524,692元 合計 12,623,590元 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184,7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