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448號
上 訴 人 陳台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1萬8,16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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