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9年度,245號
TPDV,109,建,245,20230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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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企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延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欣工程設計有限公司、鑫奭水電工程有
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3萬6,43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3,4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
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工庭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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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欣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