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311號
原 告 東莞海寶電子熱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正明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華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77,316元(人民幣681,330.2元、473,960元
按起訴與追加時匯率4.289、4.336換算為新臺幣2,922,225元、2
,055,0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453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
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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