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70號
原 告 蕾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惠
原 告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慶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 代 理人 李美寬律師
被 告 張炳勝
張怡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
被 告 胡青青
陳莉婷
陳淑貞
鄭陳淑美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鄭昭霖
被 告 陳淑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 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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