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28號
原 告 張怡琳
被 告 李后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37號),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就被告詐欺原告之部分,業經本 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3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 ,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 應一併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