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67號
TPDM,112,聲,267,202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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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惟淵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惟淵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惟淵因交通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 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 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 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 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徒刑如附表所示,並於附表所 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 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足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經核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復審酌被告所犯為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交通過失傷害等案件,以及行為日期之密接程度 、行為方式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



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而附表編號2所示則屬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聲請檢察官合併定 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簽名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 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 刑調查表」在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 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 ,及受刑人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態樣 、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 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 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附表編號2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惟因上開3罪間相互與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併合處罰,而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揆 以上揭說明,本院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折算標 準之諭知,併此敘明。
 ㈢又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 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 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 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 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 第540號裁定意旨參照)。揆諸前揭說明,附表編號1所示之 刑雖已執行完畢,本院仍應依法就受刑人判決確定前所犯之 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僅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就已執行 部分予以折抵,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交通過失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9/02/12 109/06/17 109/08/0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2732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783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調偵字第236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373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617號 111年度審交簡字第83號 判決日期 109/07/06 111/01/26 111/03/31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3732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277號 111年度審交簡字第8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9/25 111/04/21 111/05/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033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行字第4175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0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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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