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671號
TPDM,112,簡,671,2023032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德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4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德祥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 ㈠所載「被告周德祥之供述」,應更正為「被告周德祥於警 詢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周德祥前已因施用毒品案 件,經觀察、勒戒之處遇措施,本應知所警惕,猶漠視法令 禁制,再次施用毒品,顯未知所戒慎,其無視於毒品對於自 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亦未見戒除 惡習之決心,殊非可取,惟徵諸其犯罪所生之危害,實以自 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 重大明顯之實害,暨施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 性及心理依賴性,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 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非難性較低, 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蕭惠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490號
  被   告 周德祥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00號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2樓201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德祥於民國109年間,曾犯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109年度毒聲字第110號裁定,令入法務部○○○○○○○○ 附勒戒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 9年10月12日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 15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於111年2月24日下午3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2樓201室現居地內,施用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1次,嗣同日下午3時49分許,在上址為 警查獲,將採集尿液送鑑定而呈施用前開毒品陽性反應,始 獲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周德祥之供述。
(二)被告之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 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取號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濫用藥物實驗台北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資佐證,被 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周德祥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檢 察 官 蕭 惠 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吳 旻 軒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