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灝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灝鈞持有第二級毒品,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橘色圓形錠劑一粒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灝鈞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 後態度、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三、扣案之橘色圓形錠劑1粒,經送檢驗結果,確驗出含有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屬查獲 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 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063號
被 告 張灝鈞 男 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灝鈞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故意,於民國111年10月初某 日,在某酒店以新臺幣200元之價格,購得摻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藥錠1顆(驗餘淨重1.4 189公克),嗣張灝鈞為警於同年10月22日上午10時45分許 ,在臺北市文山區基隆路4段與汀州路4段口攔檢時,當場扣 得上揭藥錠而查獲。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張灝鈞坦承上揭犯行不諱,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紙與摻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藥錠1顆(驗餘淨重1.4189公克) 扣案為證,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張灝鈞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 有第二級毒品之罪嫌。扣案之摻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藥錠1顆(驗餘淨重1.4189公克),請 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檢 察 官 朱 立 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 宜 蓁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