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34號
原 告 黃約翰
被 告 莊益昌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436號),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莊益昌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黃約翰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內容繁雜,顯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審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