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32號
TPDM,112,單聲沒,32,2023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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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富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妨害秘密案件(110年度偵字第34509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又刑法第 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 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38條第2 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蕭富仁前因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妨害秘密案件,業經 聲請人以110年度偵字第345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 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進 行數位鑑識,已無被告偷錄告訴人A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 詳卷)之照片、影片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民 國111年3月1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13035318號函暨所附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1年2月16日數位鑑識報告1 份在卷可參(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4509號不 公開卷【下稱偵卷】第71頁至第82頁),卷內亦乏證據可認 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儲存被告竊錄告訴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 ,難認附表所示之物為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則聲請人 依刑法第315條之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尚有誤會。 ㈢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進行數位鑑識,於本案案發當日即110年11月16日有多段不 詳女性裙底之照片及影片,有前開數位鑑識報告1份可參( 偵卷第73頁至第82頁),復經被告於警詢中自承其未經他人 同意即以附表所示之物拍攝該等照片影片等詞(偵卷第22頁 ),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持以窺視他人身體 隱私部位所用之物,且因欠缺被害人等告訴之訴追條件法律 上原因,而未能追訴被告犯行,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40條第3項規定,自得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單獨宣告沒 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盈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項目 數量 備註 保管字號 1 GRO PRO攝影機 壹台 含頸掛支架 111年度綠字第179號 2 SanDisk256GB記憶卡 壹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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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