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21號
TPDM,112,單聲沒,21,2023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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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世坤


林俊豪





睿穎


王嘉偉


江會達


江俊男





孟翰


謝繕駿



王浩澤


宋伯



邱繹


趙俊翔


黃慈濟



洪浩恩


常中天


李昱


蘇育賢



王浩董


邱兆



黃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2年
度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世坤林俊豪、談睿穎王嘉偉、江



會達、江俊男、吳孟翰謝繕駿王浩澤宋伯修、邱繹誠 、趙俊翔黃慈濟洪浩恩常中天李昱涵、蘇育賢、王 浩董、邱兆酉、黃偉(下合稱黃世坤等20人)因賭博案件, 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職權 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當場賭博之器 具及在賭檯之財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黃世坤等20人前所涉賭博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 11年度偵字第1049號、第1692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 ,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並經本院依職權核閱上開案卷屬實。
㈡、本件聲請意旨所載扣案物數量,部分內容與臺北地檢署扣押 物品清單所載不一致,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陳明聲請沒收範 圍以以該署扣押物品清單為準乙情,有該署檢察官112年2月 14日北檢邦荒112聲沒19字第0000000000號函1份可考。又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黃世坤等20人為警查獲賭博犯 行時,當場扣得之賭具及賭資乙情,業據其等於警詢及偵查 時均供述明確,並有臺北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可查。揆諸上 揭說明,扣案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沒收,並得單 獨宣告沒收之。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附表:臺北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保管字號 1 籌碼 27個 黃世坤 111年度藍保字第76號 2 籌碼 20個 3 籌碼 61個 4 撲克牌 2副 5 撲克牌 2副 6 莊家鈕 1個 7 Dealer卡 1個 8 贓款(抽頭金) 1,900元 111年度藍保字第87號 9 贓款(賭資) 92,600元 10 籌碼 33個 李昱涵 111年度藍保字第58號 11 籌碼 31個 常中天 111年度藍保字第59號 12 籌碼 46個 蘇育賢 111年度藍保字第60號 13 籌碼 46個 趙俊翔 111年度藍保字第61號 14 籌碼 37個 林俊豪 111年度藍保字第62號 15 籌碼 64個 談睿穎 111年度藍保字第63號 16 籌碼 65個 王嘉偉 111年度藍保字第64號 17 籌碼 19個 江會達 111年度藍保字第65號 18 籌碼 59個 王浩董 111年度藍保字第66號 19 籌碼 15個 邱兆酉 111年度藍保字第67號 20 籌碼 75個 黃慈濟 111年度藍保字第68號 21 籌碼 27個 宋伯修 111年度藍保字第69號 22 籌碼 25個 邱繹誠 111年度藍保字第70號 23 籌碼 17個 洪浩恩 111年度藍保字第71號 24 籌碼 18個 王浩澤 111年度藍保字第72號 25 籌碼 70個 謝繕駿 111年度藍保字第73號 26 籌碼 47個 吳孟翰 111年度藍保字第74號 27 撲克牌 2副 28 Dealer卡(莊家鈕) 1個 29 籌碼 20個 30 籌碼 18個 黃偉 111年度藍保字第75號 備註 ⑴參見聲沒字卷第4至13頁反面 ⑵幣值: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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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