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244號
TPDM,112,單禁沒,244,2023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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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紹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汪紹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 撤緩毒偵緝字第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為警查獲扣案如 附表所示之物,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 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10年2月4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 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又甲基 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 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 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之。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 年度毒聲字第51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認無 繼續施用傾向,於112年3月7日釋放出所,並經臺北地檢署 檢察官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此部分足堪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 心,並以氣相層析質譜儀進行鑑定後,檢出附表扣案物品名 稱及數量欄所示之毒品成分等情,有相關卷證出處欄所示之 鑑定書在卷足參。是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查獲之第二 級毒品,屬違禁品無誤,除鑑定用罄部分毋庸再予沒收外, 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



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依上開規定予以沒收銷燬 。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附表: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相關卷證出處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壹袋(淨重零點伍參捌零公克,取樣零點零零零貳公克,驗餘淨重零點伍參柒捌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壹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2月4日航藥鑑定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12年度聲沒字第130號卷第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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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