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980號
TPDM,111,附民,980,2023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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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980號
原 告 郝柏睿

江宜靜

被 告 林育祥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高騰茂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758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等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被告楊盛智部分,尚未審結,應俟其到案審理終結後,再由本
院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黃文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豫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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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