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652號
TPDM,111,附民,652,2023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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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652號
原 告 郭春香

被 告 張錦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8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魏小嵐
法 官 唐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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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