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31號
原 告 許美容
被 告 王興強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50號),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蘇宏杰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