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1275號
TPDM,111,訴,1275,2023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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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871號
111年度訴字第967號
111年度訴字第1028號
111年度訴字第1060號
111年度訴字第12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正杰





胡瑞良


李元亨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OO監獄OO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
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
8、24702、24749號)、追加起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
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
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
;111年度偵字第28059號;111年度偵字第25990、26361、29861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
9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948號
、111年度偵字第25022、25166、25962、26233號及111年度偵字
第30175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
17223、17511、17992、18111號及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正杰犯如附表七編號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一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胡瑞良犯如附表七編號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二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李元亨犯如附表七編號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三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事 實
一、王正杰(飛機暱稱「王正杰」)自民國111年5月1日某時起; 胡瑞良(飛機暱稱「北」、「哥吉拉」)自111年5月間某日 起;董政弘(飛機暱稱「小董」、「鱉兄」,本院另行審理 )自111年5月底某時許起;李元亨(Telegram暱稱「小郭」 、LINE暱稱「哼哼哼」(本件審理範圍係111年訴字第1275 號之追加起訴部分,其餘參與犯罪組織及詐欺等部分均經本 院有罪判決在案)經由董政弘招募後而自111年6月初某日起 ;張晉嘉(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飛機]暱稱「阿嘎」、「 索隆」,前經本院有罪判決在案)自111年5月間某時許起; 鄔邵竣(飛機暱稱「點點」,前經本院有罪判決在案)自111 年5月13日起;謝政達(飛機暱稱「小拉達」,前經本院有 罪判決在案)自111年5月7日某時起,各基於參與犯罪組織 之犯意,先後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飛機暱稱「柯南」、 「琪琪」、「彤彤」、「X」、「大聰明」等人(下稱暱稱 「柯南」等人)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 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下稱系爭詐欺集團), 共同參與系爭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且胡瑞良、李元亨及王 正杰各以所有如附表六編號1、7及附表六之1所示之手機( 各含門號SIM卡一枚)加入暱稱「柯南」等人所成立通訊軟 體飛機群組,彼等相互聯繫詐欺分工行為,並約定詐欺或洗 錢之分工方式:由王正杰、李元亨、謝政達、董政弘擔任提 款或收交帳戶之車手或取簿手(下簡稱1號人員);張晉嘉 、胡瑞良擔任第一層收水、監控人員或兼提款車手(下稱2 號人員),須負責確認人頭帳戶提款卡得否使用、變更密碼 及收交人頭帳戶提款卡給當日負責提款之1號人員,而暱稱 「柯南」等人即透過飛機群組指揮並將該人頭帳戶提款卡密 碼告知提款車手後,該車手即聽從指示前往提領款項;鄔邵 竣擔任第二層收水人員(下稱3號人員),負責向前揭1或2 號人員收取詐欺贓款。其等與暱稱「柯南」等人共同意圖為 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 般洗錢,或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意 聯絡,(一)系爭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如附表 五之一所示時、地及詐術方式,詐騙如附表五之一「告訴人 」欄所示鄭兆宏等人,使鄭兆宏等人均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遂依各該詐欺成員之指示,將如附表五之一「詐欺行為」 欄所示帳戶物件裝入包裹之方式,分別寄至如附表五之一「 領取時地」欄所示之統一超商門市後,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



即通知李元亨或胡瑞良等人前往上開統一超商門市,領取裝 有上開帳戶物件之包裹。(二)系爭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 之成員各於如附表一編號13至15(即附表七編號一之3至5) 及如附表二編號10、14、15、19、54(即附表一編號83;附 表七編號二之79、83、84、37、100)所示時、地及詐術方 式,詐騙如附表一編號13至15及如附表二編號10、14、15、 19、54「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莊欣予等人,使等人均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各該詐欺成員之指示,各將如附 表一編號13至15及附表二編號10、14、15、19、54「匯款金 額」欄所示之款項,轉帳匯入其等所詐得之江怡蓁之OOOO帳 號000-000000000000號、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O 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郭力承之OO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及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1訴1275號案之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部分)、許國晉 之OO000-00000000000000號(附表五之一編號3)等帳戶後 ,隨後,暱稱「柯南」等人即分別指揮王正杰或董政弘分持 詐得如附表一編號13至15、附表二編號19及如附表二編號10 、14、15、54所示江怡蓁、郭力承許國晉之上開帳戶提款 卡、密碼提領詐欺贓款,旋由王正杰或董政弘明知未經江怡 蓁、郭力承許國晉之同意或授權,竟持上開江怡蓁等人之 帳戶提款卡插入上開金融機所設自動付款設備,擅自輸入該 提款卡密碼,使自動付款設備誤認係真正持卡人江怡蓁、郭 力承、許國晉所輸入提款,致由王正杰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3 至15、附表二編號19所示莊欣予等人遭詐騙匯入之詐欺贓款 ,再轉交張晉嘉或胡瑞良層轉給系爭詐欺集團暱稱「柯南」 等人取得;另由董政弘取得如附表二編號10、14、15、54所 示胡侑欣等人遭詐騙匯入之詐欺贓款,再轉交胡瑞良層轉給 系爭詐欺集團暱稱「柯南」等成員取得。(三)另由系爭詐 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經由不詳方式,取得除附表一編 號13至15、附表二編號10、14、15、19、54以外之其餘如附 表一至四、五之二所示之帳戶後,遂於其餘如附表一至四、 五之二所示時、地及詐術方式,詐騙如其餘如附表一至四、 五之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呂英樟等人,使呂英樟 等人均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各該詐欺成員之指示,各 將其餘如附表一至四、五之二「匯款金額」欄所示之款項, 轉帳匯入其餘如附表一至四、五之二所示人頭帳戶(檢察官 宜另行偵查)內,暱稱「柯南」等人再以飛機群組指揮其餘 如附表一至四、五之二「提款人」欄或「收水人員」欄所示 之王正杰、胡瑞良或李元亨等人,分持其餘如附表一至四、 五之二「人頭帳戶」欄所示帳戶提款卡,並與其等所有上開



手機上飛機群組相互聯絡,告知該帳戶提款卡之密碼及提領 詐欺贓款數額後,旋由其餘如附表一至四、五之二「提款人 」欄或「收水人員」欄所示之王正杰、胡瑞良或李元亨等人 分別提領相對應數額之詐欺贓款,俟後,復將領得詐欺贓款 及人頭帳戶提款卡,依上揭1、2、3號人員分工順序遞交給 系爭詐欺集團上手成員暱稱「柯南」等人取得或掌控,藉此 方式製造上開詐欺犯罪金流軌跡之斷點,而隱匿或掩飾該詐 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四)嗣經如附表一至四、附表五之一 、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呂英樟等人驚覺受騙,即報 警處理,迭經員警循線調查後,並扣得如附表六所示之物, 方查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一至四及附表五之一、二「告訴人/被害人」欄 所示呂英樟等人告訴或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二分局、文山第二分局、大安分 局、萬華分局、松山分局、中山分局、信義分局報請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 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㈠被告王正杰、胡瑞良及被告李元亨(本案111年度訴字第871 號部分,業經本院判決在案)、同案被告張晉嘉、鄔邵竣、 董政弘等人前經公訴人以111年度偵字第20468等號提起公訴 ,並經本院受理以111年度訴字第871號審理中;其後,檢察 官以被告王正杰(111年度訴字第967、1060號)、胡瑞良( 111年度訴字第967、1028、1060、1275號)及李元亨(111 年度訴字第1275號)均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為由,先 後向本院追加起訴;又被告王正杰、胡瑞良與本案詐欺集團 成員暱稱「柯南」等人共同對於如附表二編號56之1及編號5 7之1所示告訴人林月琴、田之怡為詐欺及洗錢等行為,原偵 查檢察官漏未追加起訴,嗣經檢察官以上開被告一人犯數罪 之相牽連案件為由,於本院審理中當庭口頭追加起訴(本院 訴871卷四第297至298頁)。以上,於程序上,尚無不合。 ㈡本件被告王正杰、胡瑞良、李元亨(下稱被告王正杰等3人)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 之詐欺等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經本院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被告王正杰等3人就被訴上 揭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復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是其證據之調查,自不受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 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院之判斷:
㈠上揭參與犯罪組織、詐欺及洗錢等事實,業據被告王正杰、 胡瑞良及李元亨(被訴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前經本院111年 度訴字第871號判決有罪在案,本件審理範圍不含此部分) 迭於警偵訊(詳如附表一至四、附表五之一、二所示證據方 法及出處欄所示)或本院審理中(見本院訴871卷四第298至 299、361至362、431頁)均坦承不諱,且互核其等供述情節 大致相符,復有如附表一至四及如附表五之一、二「證據方 法及出處」欄所示之相關證據資料在卷足憑。堪認其等前揭 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王正杰、胡瑞良所為前揭參與犯罪組織、 詐欺及一般洗錢等犯行;被告李元亨所為前揭詐欺及一般洗 錢等犯行,均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㈠罪名:
  1.被告王正杰所為如附表七編號一之2部分;被告胡瑞良所 為如附表七編號二之61部分(以先起訴繫屬本院之首次詐 欺等犯行),均係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 ,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名。  2.被告王正杰所為如附表七編號一之3至5、83部分(即如附 表一編號13至15、附表二編號19),係非法使用如附表五 之一編號2(即111訴1275號案之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所示被害人江怡蓁之OOOO帳號000-000000000000號、OO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00000號帳戶提款卡提領詐欺贓款;被告胡瑞良所為如附 表七編號二之37、79、83、84、100部分(即附表二編號1 9、10、14、15、54),係非法使用被害人江怡蓁之如附 表五之一編號2所示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被害人郭力承之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及OO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111訴1275號案追加起訴書 附表一編號2)、許國晉之OO000-00000000000000號(附 表五之一編號3)等帳戶提款卡提領他人匯入之詐欺贓款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 他人之物、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及違反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名。  3.被告胡瑞良所為附表七編號二之111、112所示部分、被告 李元亨所為如附表七編號三之1、2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
  4.被告王正杰、胡瑞良所為除前三項以外之其餘如附表七編



號一、附表七編號二所示部分,及被告李元亨所為如附表 七編號三之3至7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加重詐欺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 錢等罪名。
 ㈡1.檢察官就被告王正杰、胡瑞良所犯除附表一編號12(即如 附表七編號一之2)、附表一編號63(即附表七編號二之61 )以外之其餘如附表一所示部分,於起訴書所犯法條欄載稱 亦涉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組織犯 罪之罪嫌,惟參與犯罪組織行為,性質上屬於行為之繼續, 刑法評價上僅成立一罪,祇與首次加重詐欺等行為,論以想 像競合,無由再與其後之詐欺等行為從重論處之餘地(理由 詳述如三㈣之1),惟嗣經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當庭表示上開 部分顯屬誤植,均予以更正刪除。
  2.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所載被害人江怡蓁等人(即本院111訴1 275號案),遭暱稱「柯南」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取得 帳戶物件後,其後乃指揮被告王正杰就如附表七編號一之 3至5、83所示部分及被告胡瑞良就如附表七編號二之37、 79、83、84、100所示部分,均違法使用上開被害人江怡 蓁等人之銀行提款卡提領詐欺贓款並為洗錢犯行之用乙情 (詳見三之㈠2所述),但漏未起訴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 之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罪名,惟此部分與 已追加起訴之加重詐欺、洗錢罪間,具有局部或一部合致 或重疊,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均為該起訴 效力所及,又經本院審理中告知上開被告尚有上揭法條罪 名之適用,並請一併辯論,於程序上,無礙其訴訟上保障 ,併予說明。
  3.被告王正杰等3人參與相對應於如附表一至四、附表五之 二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遭詐欺匯款等犯行,其中有多次 提款行為之部分,各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目的,在密 接之時間,在同一地點接續實施,各次提款行為獨立性薄 弱,刑法評價上,宜認包括上一行為,均為接續犯,各僅 論一罪即足。
  4.檢察官(即111訴1275號案之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至5 )另認為被告胡瑞良所犯附表七編號二之111、112(該追 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至5)所示部分,及被告李元亨所犯 如附表七編號三之1、2(該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 所示部分,均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嫌 。惟,上開被害人遭詐騙之財物,僅有上開帳戶財物,尚 無匯款至其他人頭帳戶並遭上開被告提領之情,是檢察官 此部分所認,自有未洽,但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加重詐欺



罪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亦不另為 無罪之諭知。
  5.又檢察官起訴書或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中,未載人頭帳戶或 所載提領時間、金額等事項有誤部分,本院予以補充或更 正如附表一至五之一、二所示之相對應部分之記載,此乃 同一犯罪事實之擴張(為起訴效力所及)或減縮(此無庸 另為無罪諭知),本院自得逕予審理判決。
 ㈢共同正犯:
  被告王正杰、胡瑞良、李元亨分別參與相對應如附表七編號 一、二、三所示之各次犯罪,雖未親自實行相對應各次詐欺 如附表一至四、五之二所示被害人財物之行為,先由系爭詐 欺集團暱稱「柯南」等人或指揮其他詐欺成員對上揭被害人 施以詐術,將上開款項匯入帳戶後,再聯絡指示相對應如附 表一至四、五之二所示「共同正犯」欄所示共犯張晉嘉等人 提領或收取上揭被害人遭詐騙之詐欺贓款;以及未親自實行 詐欺如附表五之一所示被害人財物之行為,而由系爭詐欺集 團暱稱「柯南」等人或指揮其他詐欺成員對上揭被害人進行 詐騙,待該被害人受騙寄交如附表五之一所示帳戶物件,再 聯絡指派李元亨或胡瑞良領取該物件包裹,以上,其等皆參 與各次詐欺或洗錢犯罪歷程之重要環節,是認被告王正杰、 胡瑞良、李元亨達均以自己犯罪意思,分別參與相對應如附 表七編號一、二、三所示之各次詐欺、洗錢行為,均與上開 共犯張晉嘉等人及系爭詐欺集團暱稱「柯南」等人詐欺成員 間,彼等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想像競合犯:
1.按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分工加重詐欺之行為, 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 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 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 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 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 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又刑罰要求適度之評價,俾對法 益之侵害為正當之維護。因此,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 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 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 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 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 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 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 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



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 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 ,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要旨參照)。次按,如行為 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 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 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 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 」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 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 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 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 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至 於「另案」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縱屬事實上之首次 犯行,仍需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 人財產保護之完整性,避免評價不足(最高法院109年度 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
2.被告王正杰所為如附表七編號一之2部分;被告胡瑞良所 為如附表七編號二之61部分,徵諸本案卷證資料,係最先 起訴並繫屬於本院,此有臺北地檢署函文上之本院收文戳 章(本院訴871卷一第5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可憑,足認被告王正杰、胡瑞良為參與犯罪組織後之首 次詐欺行為,則其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應與其首次犯加重詐欺、一般洗錢等 罪名,於實行犯罪過程中,有行為局部同一或合致性,為 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以加重詐欺罪 論斷。
3.被告王正杰、胡瑞良、李元亨除前項所犯以外之其餘如附 表七編號一、二、三示各次詐欺及洗錢等犯行,於實行犯 罪過程中,亦有行為局部同一或合致性,均為想像競合犯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加重詐欺罪論斷。 ㈤刑之加重或減輕:
  1.累犯:
   ⑴被告王正杰前犯有詐欺、毒品等罪,經法院各判處有期 徒刑2月、2月確定,並於109年12月28日、110年5月11 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⑵被告李元亨前犯有毒品、詐 欺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3月確定,經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07年聲字第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6月,並於107年8月10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 犯毒品案件,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確定,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48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8月確定,其經入監執行後,甫於110年5月16日執行 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亦為被 告王正杰、李元亨均於本院審理中坦認在卷,其理應生 警惕作用,期待其返回社會後能自我期許、約束,卻未 生警惕效果,未久,再犯更重之上開詐欺等罪,足認被 告王正杰、李元亨對前揭徒刑執行成效不彰,刑罰反應 力薄弱,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應予加重其刑 。
  2.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 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 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 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 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 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 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 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 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 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作為裁量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 ,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 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8條第1項規定:「犯第3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 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 ,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 減輕其刑。」,及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 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是被告王 正杰、胡瑞良就前揭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而有於偵查及本院 審理中自白犯罪之部分;及被告王正杰、胡瑞良、李元亨 就上開洗錢犯行亦於偵訊或審理中均自白犯罪,詳如前述 ,惟既從一重以加重詐欺罪處斷,自無再適用上開規定減 輕其刑,則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一併衡酌參與犯罪組織 、洗錢部分減輕其刑之事由,附此敘明。
㈥數罪併罰:
  被告王正杰、胡瑞良、李元亨各別所犯如附表七編號一至三 所示之各次加重詐欺罪間,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及侵害法 益不同,均應予分論併罰。
㈦爰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胡瑞良前犯有妨害性 自主、毒品等案件(不構成累犯);被告王正杰除前揭累犯 (不重複評價)外另犯有妨害自由、詐欺等案件;被告李元 亨除前揭累犯(不重複評價)另犯有毒品、詐欺等案件之前



科紀錄,有上揭紀錄表存卷可考,是其等素行非佳,竟貪圖 不法利益,加入系爭詐欺集團暱稱「柯南」等成員所組成3 人以上之犯罪組織,負責上揭收簿或提款、收款、交款之犯 罪角色或任務,藉此隱匿或掩飾暱稱「柯南」等詐欺成員取 得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使系爭詐欺犯罪核心成員得以 漂白不法所得,及隱藏其等行蹤,造成檢警查緝非易,所為 殊為不當,應予相當責難;兼衡以上揭被害人被詐騙金額多 寡及損害程度,並斟酌上開被告於偵查或審理中自白參與組 織或洗錢之減輕其刑之情,且衡以被告王正杰、胡瑞良、李 元亨各別自述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本院訴 871號卷四第433頁),暨考量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行為分工或支配角色,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以及尚未 與前述被害人和解或賠償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 七編號一至三「罪刑」欄所示之宣告刑。再審酌上開被告就 犯罪時間之密接程度、手段方式及罪質類型、犯罪金額及次 數、違反法義務目的與惡性程度、對其等懲戒與教化預期效 用及比例原則,以及被害人損害或有無和解賠償等情,分別 定相對應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以資懲戒。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六編號6、7所示之手機,及未扣案如附表六之1所 示手機,各係被告胡瑞良、李元亨、王正杰所有之物;亦均 供其等為本案提領詐欺贓款相互聯絡之用,業據被告胡瑞良 (本院訴871卷四第427頁)、李元亨(偵20908號卷第81至8 6頁;本院訴871卷四第427頁)、王正杰(本院訴871卷四第 427頁)於供承明確在卷。由上,扣案之被告胡瑞良、李元 亨所有上開手機,及未扣案之王正杰所有上開手機,應依刑 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被告王正杰之手機 部分,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上條 文第4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胡瑞良供稱:我是以當日提領總金額的1.1%計算,當日 晚上結算等語(本院訴871卷四第432頁);被告李元亨供述 :我是以當日提領總金額2%計算的,我領錢後交給胡瑞良, 胡瑞良當日晚上再將報酬交給我,因董政弘介紹我加入此犯 罪集團,董政弘抽取我上開報酬的10%,並到三重向我拿報 酬的10%等語(本院訴871卷四第432頁),核與同案被告董 政弘於偵訊中陳稱:我介紹李元亨加入此集團領錢,我向收 取李元亨分得報酬的10分之1等情相符(偵23849卷三第282 頁),由上,其等犯罪取得如下:
  1.依被告胡瑞良所述,以每日提領總金額×1.1%,計算每日 犯罪所得。故被告胡瑞良提領如附表七編號二之1至110所



示部分,其每日提領總金額計算得如附表七編號二之1至1 10「犯罪所得金額」欄所載之金額(每日提領總金額×1.1 %=犯罪所得[以整數計]),均未經扣案或繳出扣押中,業 據被告胡瑞良供稱明確(本院訴871卷四第300頁),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均追 徵其價額。
  2.依被告李元亨所述,其分得實際提領總金額之百分之2計 算金額,再扣除上開報酬金額之百分之10分配給同案被告 董政弘取得,所以實際犯罪所得之計算方式:提領總金額 ×1.8%(即2%×90%=1.8%)=犯罪所得。故被告李元亨提領 如附表七編號三之3至7(即附表五之二)所示部分,其當 日總金額計算得如附表七編號三之3至7「犯罪所得金額」 欄所示之金額,均未經扣案或繳出扣押中,業據被告李元 亨供稱明確(本院訴871卷四第300頁),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均追徵其價額。  3.另據被告王正杰於本院審理中所述:其日薪新臺幣(下同 )5000元,採月結方式,但迄今尚未領得等語(本院訴87 1卷四第432頁),又無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明其已取得上 開犯罪所得,是以本院尚難逕予宣告沒收。
㈢至於上開被告將其餘提領或收取詐欺贓款,乃依前揭分工方 式層轉由系爭詐欺集團上手取得,已非屬上開被告所有,亦 非在其等所實際掌控中,是其等就前揭所隱匿財物,已不具 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就 所提領款項諭知沒收。上開被告為各次詐欺犯行所使用之帳 戶提款卡及工作手機,並非上開被告所有之物,亦已交還該 詐欺集團上手收回或依指示丟棄,此據業據被告胡瑞良(偵 20908卷第363頁)、李元亨(偵23849卷三第158頁)於偵訊 中供承明確,本院自不予宣告沒收。
㈣其餘扣案之附表六所示物品,雖為被告胡瑞良所有之物(偵2 0908卷第23頁),惟涉及其持有或施用毒品之證據,或者其 個人日常生活穿著衣物,均與本案無關,本院自不予宣告沒 收,附此指明。
五、移送併辦部分:
 ㈠檢察官另移送併辦意旨如下:被告胡瑞良或被告王正杰與下 列同案被告、系爭詐欺暱稱「柯南」等人詐欺成員於上開期 間,共同為如下詐欺及洗錢等犯行:
  1.被告胡瑞良與同案被告鄔邵竣(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在案 )及上開詐欺成員等人共同以解除錯誤設定或假退款之詐



術,詐騙被害人林冠佑、柯文娟之財物(臺北地檢署111 年度偵字第25948號)。
  2.被告王正杰與上開詐欺成員共同以解除錯誤設定之詐術, 詐騙被害人傅明宗陳品睿、田炯岳、王亮云、柯文娟) 之財物(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5022等號)。  3.被告王正杰及系爭詐欺集團成員等人共同以解除錯誤設定 之詐術,詐騙被害人郭修豪、潘泱序、藍昕、李儀昭、劉 晏婷、柯文娟、林冠佑、力浩哲、陳梓寅、陳怡萍、陳凱 庭、劉庭安、吳毅然、黃柏瑋、卓紋羽及被害人黃懿萱、 聶少鏞、楊雅琳、劉仲麟等人之財物(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691等號)。  4.被告胡瑞良與同案被告李元亨(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在案 )及系爭詐欺集團成員等人,共同以解除錯誤設定之詐術 ,詐騙被害人蕭艷梅、鄧秀英、李其軒等之財物(士林地 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691等號)。
  5.被告王正杰與上開詐欺成員共同以解除錯誤設定之詐術, 詐騙被害人徐詩韻、蔣小娟等人之財物(士林地檢署111 年度偵字第21379號);及詐騙被害人劉仲麟、黃懿萱等 人之財物(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偵字第49082號)。  6.被告胡瑞良與上開詐欺成員共同以解除錯誤設定之詐術, 詐取被害人林立期、翁連生之財物(臺北地檢111年偵字 第30175等號)。
 ㈡前揭移送併辦被告王正杰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被害人 田炯岳、柯文娟、劉晏婷、聶少鏞、劉仲麟、黃懿萱等人財 物部分,核與本案起訴被告王正杰就上開被害人被詐騙事實 (併入本院111年訴字第871號),核均屬其中一部事實,性 質上,為實質上一罪(事實擴張),俱為同一案件;另移送 併辦其餘上揭被害人部分(併入本院111年訴字第871號), 核與本案起訴被告王正杰所犯相對應上開被害人受詐騙事實 均相同,亦為同一案件,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 審理之。
 ㈢前揭移送併辦被告胡瑞良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前揭被 害人林冠佑、柯文娟、蕭艷梅、鄧秀英、李其軒(併入本院 111年度訴字第871號案件)及林立期、翁連生(併入本院11 1年度訴字第967號案件)等人之財物部分,經核與本件起訴 或追加起訴被告胡瑞良相對應前揭被害人部分,事實均相同 ,皆屬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依法一併審理 ,併予說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牟芮君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陳玟瑾追加起訴;檢察官詹于槿、陳韻中、葉育宏移送併辦;檢察官李明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德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附表一:111年訴字第871號
編號 次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款人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新臺幣) 收水人員 證據方法及出處 1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劉彥廷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1日下午3時41分許,假冒博客來購物平台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劉彥廷,佯稱:因將渠升級為高級會員,將會自動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轉帳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劉彥廷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31日下午4時25分 4萬9,012元 OOOO(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林建泰) 張晉嘉 111年5月31日之下午 4時55分、 4時56分、 4時57分、 4時58分、 4時59分、 5時00分、 5時02分、 5時07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7千元、 1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鄔邵竣 ①劉彥廷111年5月31日警詢(偵23849卷二第39至40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二第41至43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0468卷第61頁) ④張晉嘉提領畫面(偵20468卷第81頁) ⑤張晉嘉111年6月29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78至79、81至82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14至120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26至131頁) 111年5月31日下午4時29分 4萬9,989元 111年5月31日下午4時49分 2萬9,985元 2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邱宜心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1日下午5時4分許,假冒博客來購物平台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邱宜心,佯稱:因員工操作疏失多刷6筆,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邱宜心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31日下午6時13分 4萬9,987元 OOOO(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張泰敬) 張晉嘉 111年5月31日之下午 6時46分、 6時48分、 6時49分、 6時56分、 6時57分、 6時58分、 6時59分、 7時05分 2萬元、 2萬元、 1萬1千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9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鄔邵竣 ①邱宜心111年5月31日警詢(偵23849卷二第45至47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二第49至51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0468卷第63至65頁) ④張晉嘉提領畫面(偵20468卷第82至83頁) ⑤張晉嘉111年6月29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79、81至82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14至120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26至131頁) 111年5月31日下午6時15分 1萬7,818元 111年5月31日下午6時19分 5,318元 3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呂英璋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1日下午5時6分許,假冒博客來購物平台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呂英樟,佯稱:因訂單錯誤,將會每月自動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呂英樟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31日下午6時21分 2萬6,071元 張晉嘉 胡瑞良、鄔邵竣 ①呂英璋111年5月31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53至55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網銀轉帳交易畫面(偵23849卷二第57至61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0468卷第63至65頁) ④張晉嘉提領畫面(偵20468卷第82至83頁) ⑤張晉嘉111年6月29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79、81至82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14至120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26至131頁) 111年5月31日下午6時32分 9,699元 4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余岳庭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1日下午4時46分許,假冒博客來購物平台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余岳庭,佯稱:因工作人員誤設為團購,將會持續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余岳庭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31日下午6時24分 2萬2,100元 張晉嘉 胡瑞良、鄔邵竣 ①余岳庭111年6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二第63至65頁) ②臺南縣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文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表(偵23849卷二第67至69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0468卷第63至65頁) ④張晉嘉提領畫面(偵20468卷第82至83頁) ⑤張晉嘉111年6月29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79、81至82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14至120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26至131頁) 111年5月31日下午6時51分 1萬8,985元 5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王宇廷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1日下午5時41分許,假冒Friday購物平台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王宇廷,佯稱:因訂單錯誤將會追加款項,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王宇廷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31日下午6時42分 4萬9,987元 OO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銘章) 張晉嘉 111年5月31日之下午 7時50分、 7時51分 10萬元、 1萬7千元 胡瑞良、鄔邵竣 ①王宇廷111年5月31日警詢(偵23849卷二第71至75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二第77至83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0468卷第67頁) ④張晉嘉提領畫面(偵20468卷第83頁) ⑤張晉嘉111年6月29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79至82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14至120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26至131頁) 111年5月31日下午6時47分 7,123元 6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戴耀宏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1日下午5時31分許,假冒迪卡儂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戴耀宏,佯稱:因之前訂單誤設為團購,將會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戴耀宏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31日下午6時44分 2萬9,985元 張晉嘉 胡瑞良、鄔邵竣 ①戴耀宏111年6月1日警詢(偵23849卷二第85至88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表(偵23849卷二第89至91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0468卷第67頁) ④張晉嘉提領畫面(偵20468卷第83頁) ⑤張晉嘉111年6月29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79至82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14至120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26至131頁) 7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呂承軒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1日下午4時9分許,假冒迪卡儂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呂承軒,佯稱:因之前訂單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取消訂單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呂承軒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31日下午6時53分 2萬9,985元 張晉嘉 胡瑞良、鄔邵竣 ①呂承軒111年5月31日警詢(偵23849卷二第93至99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表(偵23849卷二第101至107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0468卷第67頁) ④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0468卷第77頁) ⑤張晉嘉提領畫面(偵20468卷第83至84頁) ⑤張晉嘉111年6月29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79至82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14至120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26至131頁) 111年5月31日下午8時27分 2萬8,985元 OO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林銘章) 張晉嘉 111年5月31日之下午 8時38分、 8時39分、 8時41分、 8時42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鄔邵竣 111年5月31日下午8時34分 985元 8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劉立璿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1日下午4時13分許,假冒迪卡儂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劉立璿,佯稱:因交易驗證資料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劉立璿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31日下午8時18分 4萬9,989元 張晉嘉 胡瑞良、鄔邵竣 ①劉立璿111年5月31日警詢(偵23849卷二第127至128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二第129至131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0468卷第77頁) ④張晉嘉提領畫面(偵20468卷第83至84頁) ⑤張晉嘉111年6月29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80至82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14至120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26至131頁) 9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張筱筠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1日下午5時15分許,假冒網路購物人員撥打電話予張筱筠,佯稱:因設定有誤變成分期付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張筱筠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31日下午6時21分 3萬元 OO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紀景耀) 張晉嘉 111年5月31日之下午 8時14分、 8時15分、 8時16分、 8時18分、 8時19分、 8時20分、 8時21分、 8時28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千元 (末3筆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4筆入帳,分別為29970、29985、985、28060元,均一併提款) 胡瑞良、鄔邵竣 ①張筱筠111年6月3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09至110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OO存摺交易明細影本(偵23849卷二第111至114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0468卷第73至75頁) ④張晉嘉提領及交款畫面(偵23849卷二第293至294頁) ⑤張晉嘉111年6月29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80至82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14至120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26至131頁) 111年5月31日下午6時27分 3萬元 10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簡玉婷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1日下午7時36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簡玉婷,佯稱:因將渠誤設成經銷商,增加重複訂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簡玉婷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31日下午7時56分 2,998元 張晉嘉 胡瑞良、鄔邵竣 ①簡玉婷111年6月3日警詢(偵23849卷二第115至116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二第117至119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0468卷第73至75頁) ④張晉嘉提領及交款畫面(偵23849卷二第293至294頁) ⑤張晉嘉111年6月29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80至82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14至120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26至131頁) 11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張恒嘉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日下午4時29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張恒嘉,佯稱:因訂單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進行相關驗證、提高權限云云,致張恒嘉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日下午6時4分 4萬9,995元 OO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曾明輝) 王正杰 111年5月2日之下午 6時12分、 6時13分、 6時14分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張晉嘉張恒嘉111年5月2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55至158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159至163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188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69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2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張志家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30日下午6時34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張志家,佯稱:因遭駭客入侵,導致多筆下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訂單云云,致張志家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日下午6時14分 2萬4,123元 王正杰 111年5月2日之下午 6時19分、 6時19分、 6時20分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張晉嘉張志家111年5月4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65至167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銀行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169至179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188頁) ④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21頁) ⑤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69至272頁) ⑥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⑦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2日下午6時16分 2萬6,123元 111年5月2日下午6時19分 1萬6,123元 OOOO(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陳淑滿) 王正杰 111年5月2日之下午 6時57分、 6時58分、 7時5分、 7時15分、 7時16分 2萬元、 2萬元、 5萬元、 2萬元 1萬2千元 (除第三筆外,其餘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29989元入帳,連同帳戶原有3825元,均一併提款) 張晉嘉 111年5月2日下午6時26分 1萬3,875元 111年5月2日下午6時28分 2萬9,989元 13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莊欣予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日下午3時46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莊欣予,佯稱:因遭駭客入侵,導致多筆下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訂單云云,致莊欣予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日下午7時5分 2萬8,985元 王正杰 張晉嘉 ①莊欣予111年5月2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81至184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表(偵23849卷一第185至189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21頁) ④OO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81頁) ⑤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70至272頁) ⑥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⑦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2日下午7時13分 1萬0,985元 OOOO(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江怡蓁) 王正杰 111年5月2日之下午 7時53分 11萬1千元 張晉嘉 14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傅明宗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日下午3時46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傅明宗之妻,佯稱:因遭駭客入侵,導致多筆下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訂單云云,致傅明宗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日下午6時58分 9萬9,987元 王正杰 張晉嘉傅明宗111年5月3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91至197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玉山銀行存戶交易明細整合查詢(偵23849卷一第199至201頁) ③OO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81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72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5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陳品叡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日下午8時30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陳品叡,佯稱:因遭駭客入侵,導致誤設分期,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分期云云,致陳品叡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日下午9時33分 4萬9,985元 OOOO(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江怡蓁) 王正杰 111年5月2日之下午 9時48分、 9時53分、 9時54分、 9時55分、 9時56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9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張晉嘉 ①陳品叡111年5月3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203至206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偵23849卷一第207至213頁、偵25022卷第189至193頁) ③OOOO帳號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16頁) ④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51頁) ⑤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73至274頁) ⑥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⑦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2日下午9時36分 4萬9,985元 111年5月2日下午9時23分 4萬9,989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曾明輝) 王正杰 111年5月2日之下午 9時33分、 10時24分 12萬9千元 2萬1千元 張晉嘉 111年5月2日下午9時24分 4萬9,986元 16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陳俊廷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日下午7時48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陳俊廷,佯稱:因重複下單,將會重複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陳俊廷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日下午9時30分 2萬9,986元 王正杰 張晉嘉 ①陳俊廷111年5月3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215至218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表(偵23849卷一第219至221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51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73至274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7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王證亮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日下午8時48分許,假冒卡夫人背包客棧人員撥打電話予王證亮,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將導致重複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王證亮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日下午10時4分 2萬1,123元 王正杰 張晉嘉王證亮111年5月3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223至224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225至227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51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73至274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8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簡郁宬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6日下午4時18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簡郁宬,佯稱:因人員操作失誤,導致重複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簡郁宬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6日下午5時29分 14萬6,997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簡志達) 王正杰 111年5月6日之下午 5時40分、 5時40分、 5時41分、 5時42分、 5時42分、 5時43分、 5時44分、 5時45分、 6時25分、 6時26分、 6時27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6千元、 2萬元、 2萬元、 1萬4千元 張晉嘉 ①簡郁宬111年5月6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229至233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235至237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74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75至276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9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王雅慧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6日下午3時58分許,假冒遠傳Friday購物平台人員撥打電話予王雅慧,佯稱:因駭客入侵,導致產生訂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王雅慧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6日下午5時55分 2萬3,978元 王正杰 張晉嘉 ①王雅慧111年5月6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241至243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表(偵23849卷一第245至247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74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75至276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20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張瓊文 (張苑茹代理)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6日下午3時許,假冒誠品網路購物人員撥打電話予張瓊文,佯稱:因訂單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張瓊文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6日下午5時54分 2萬9,987元 王正杰 張晉嘉 ①告代張苑茹111年7月15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249至251頁) ②張瓊文111年7月27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259至261頁) ③ATM交易明細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3849卷一第253、263至267頁) ④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74頁) ⑤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75至276頁) ⑥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⑦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21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 陳健銘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6日下午5時8分許,假冒「九樹森林」人員撥打電話予陳健銘,佯稱:因操作疏失將客戶升級成VIP會員,之後每月將會收取會費,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陳健銘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6日下午5時40分 4萬9,123元 OOOO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侯岱廷) 王正杰 111年5月6日之下午 某時分許、 某時分許 10萬元、 1萬9千元 張晉嘉 ①陳健銘111年5月6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269至270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271至273頁) ③OO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199頁) ④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⑤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6日下午5時47分 1萬9,012元 111年5月6日下午5時55分 2萬1,012元 111年5月6日下午6時10分 2萬9,985元 22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 劉宜欣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5日下午7時30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劉宜欣,佯稱:因駭客入侵,導致產生錯誤訂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劉宜欣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6日下午5時50分 6萬253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簡志達) 王正杰 111年5月6日之下午 6時32分、 6時33分、 6時34分、 6時35分、 6時37分、 6時40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張晉嘉劉宜欣111年5月6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275至276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277至279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167至169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76至277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6日下午5時53分 4萬9,980元 23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 郭修豪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6日下午4時48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郭修豪,佯稱:因經銷商條碼調換,導致額外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郭修豪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6日下午6時3分 4萬9,985元 OOOO(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簡志達) 王正杰 111年5月6日之下午 7時5分、 7時6分、 7時10分、 7時10分、 7時11分、 7時12分、 7時14分 3萬元、 3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千元 (除前2筆外,其他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張晉嘉郭修豪111年5月6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281至284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285至291頁) ③OOOO礁溪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檢111偵13691卷第105至109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77至278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6日下午6時6分 4萬9,985元 111年5月6日下午6時21分 4萬9,987元 24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 李欣諭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6日下午5時5分許,假冒電商人員撥打電話予李欣諭,佯稱:因將渠誤設為廠商,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李欣諭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6日下午5時46分 4萬9,985元 OOOO(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杜和璘) 王正杰 111年5月6日之下午 7時21分、 7時22分、 7時23分、 7時24分、 7時24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8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張晉嘉李欣諭111年5月6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293至295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299至301頁) ③OOOO帳號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17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77至278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25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 黃威豪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6日下午4時15分許,假冒為臉書賣家撥打電話予黃威豪,佯稱:因渠重複下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黃威豪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6日下午6時15分 2萬4,234元 王正杰 張晉嘉 ①黃威豪111年5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303至306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307至311頁) ③OOOO帳號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17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77至278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6日下午6時33分 2萬4,234元 26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 張敏華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7日某時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張敏華,佯稱:因經銷商條碼誤植,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張敏華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7日下午8時44分 2萬9,986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褚志億) 王正杰 111年5月7日之下午 9時4分、 9時5分、 9時6分、 9時9分、 9時10分、 9時11分、 9時32分、 9時33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千元、 2萬元、 1萬元、 2萬元、 8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張晉嘉張敏華111年5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313至315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表(偵23849卷一第317至319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03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79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7日下午9時16分 1萬7,985元 27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 丁元閔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7日下午8時10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丁元閔,佯稱:因將渠誤設為經銷商,導致產生訂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丁元閔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7日下午8時55分 1萬2,587元 王正杰 張晉嘉 ①丁元閔111年5月7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321至323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手機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325至327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03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79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28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 施信宇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7日下午7時3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施信宇,佯稱:因設定錯誤,誤將經銷商帳款設定在渠名下,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施信宇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7日下午9時5分 1萬9,017元 王正杰 張晉嘉施信宇111年5月7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329至330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331至333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03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79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29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 黃柏翔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7日下午7時25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黃柏翔,佯稱:因駭客入侵,導致產生重複訂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黃柏翔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7日下午9時13分 9,989元 王正杰 張晉嘉 ①黃柏翔111年5月7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349至350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351至353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03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79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30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 陳亮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7日下午7時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陳亮吟,佯稱:因渠遭冒用身分並下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陳亮吟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7日下午9時8分 2萬9,987元 王正杰 張晉嘉 ①陳亮吟111年5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335至338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之存摺影本、ATM交易明細表(偵23849卷一第339至347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03頁) ④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63至265頁) ⑤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79至280頁) ⑥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⑦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7日下午9時37分 2萬9,987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褚志億) 111年5月7日之下午 9時48分、 9時49分、 10時8分、 10時9分 10萬元、 1萬4千元、 2萬元、 1萬元 (末2筆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12987元入帳,一併提款) 111年5月7日下午9時55分 2萬9,985元 31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 許乃曰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7日下午7時47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許乃曰,佯稱:因訂單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許乃曰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7日下午9時43分 1萬1,102元 王正杰 張晉嘉 ①許乃曰111年5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355至356頁) ②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ATM交易明細表(偵23849卷一第357至359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63至265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80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32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 鄭智洋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6日下午6時30分許,假冒遠傳Friday購物平台人員撥打電話予鄭智洋,佯稱:因系統異常,導致客戶損失,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鄭智洋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7日下午9時35分 2萬9,989元 王正杰 張晉嘉 ①鄭智洋111年5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361至363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表(偵23849卷一第365至367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63至265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80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33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 簡士杰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7日下午3時許,假冒遠傳Friday購物平台人員撥打電話予簡士杰,佯稱:因渠信用卡遭重複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簡士杰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7日下午9時31分 2萬9,989元 王正杰 張晉嘉 ①簡士杰111年5月9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369至370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表(偵23849卷一第371至373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63至265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80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34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 陳凱庭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2日下午3時42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陳凱庭,佯稱:誤將渠設為經銷商,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陳凱庭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2日下午4時32分 7,123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吳庭禎) 王正杰 111年5月12日之下午 5時25分 1萬8千元 (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10010元入帳,一併提款) 張晉嘉陳凱庭111年5月12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375至377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存摺交易明細影本(偵23849卷一第379至383頁、士檢111偵17223卷第116、121至125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士檢111偵17223卷第209至211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83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12日下午4時37分 1,033元 35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 劉庭安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2日下午4時5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劉庭安,以不詳方法,致劉庭安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2日下午4時5分 4萬9,985元 王正杰 111年5月12日之下午 4時13分、 4時14分、 4時15分、 4時16分、 4時16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張晉嘉劉庭安111年5月12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385至386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387至389頁、士檢111偵17223卷第135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士檢111偵17223卷第209至211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80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12日下午4時10分 4萬9,985元 36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 卓紋羽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2日下午3時許,假冒蝦皮買家傳訊予卓紋羽,佯稱:渠蝦皮帳號遭凍結,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恢復帳號云云,致卓紋羽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2日下午4時13分 4萬9,985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吳庭禎) 王正杰 111年5月12日之下午 4時30分、 4時32分、 4時33分、 4時34分、 4時36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9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張晉嘉 ①卓紋羽111年5月12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391至392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393至395頁、士檢111偵17223卷第183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檢111偵17223卷第217至219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81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12日下午4時15分 4萬9,985元 37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7 吳毅然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2日下午某時,假冒玉山銀行專員撥打電話予吳毅然,佯稱:因誤將渠設為高級會員,每月將產生月費,故要求渠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吳毅然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2日下午4時24分 2萬9,985元 OOOO(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吳庭禎) 王正杰 111年5月12日之下午 4時48分、 5時11分、 5時12分 6萬元、 6萬元、 2萬4千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29985元入帳,連同帳戶原有5086元,均一併提款) 張晉嘉 ①吳毅然111年5月12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397至398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ATM交易明細表(偵23849卷一第399至401頁、士檢111偵17223卷第143、147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檢111偵17223卷第213至215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82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12日下午4時50分 2萬9,970元 38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8 黃柏瑋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2日下午3時39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黃柏瑋,佯稱:誤將渠設為高級會員,銀行會與渠聯絡協助退費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黃柏瑋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2日下午5時4分 4萬9,046元 王正杰 張晉嘉黃柏瑋111年5月12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03至407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及對話紀錄、手機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409至415頁、士檢111偵17223卷第152、159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檢111偵17223卷第213至215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82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39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9 鄭莉穎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2日下午4時35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鄭莉穎,佯稱:誤將渠設為高級會員,銀行會與渠聯絡協助退費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鄭莉穎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2日下午5時32分 4萬8,123元 OO銀行(103)0000000000000號 (戶名:沈柏勲) 王正杰 111年5月12日之下午 5時27分、 5時28分、 5時29分、 5時30分、 6時9分、 6時10分、 6時12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千元、 2萬元、 2萬元、 1萬5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29989元入帳,一併提款) 張晉嘉 ①鄭莉穎111年5月13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17至418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419至421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171至173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84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40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0 王淳榆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2日下午5時13分許,假冒華賓旅館服務人員撥打電話予王淳榆,佯稱:因系統錯誤,誤訂房間,銀行會與渠聯絡協助取消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王淳榆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2日下午5時44分 7,123元 王正杰 張晉嘉 ①王淳榆111年5月12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23至424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手機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427至429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171至173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84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41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1 林奕謙(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2日下午5時許,假冒「觀日品月」人員撥打電話予林奕謙,佯稱:因訂房錯誤,需解除刷卡設定,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節除云云,致林奕謙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2日下午5時12分 3萬1,266元 王正杰 張晉嘉 ①林奕謙111年7月12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1至432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匯款明細(偵23849卷一第433至435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171至173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84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42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2 陳怡萍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2日某時許,假冒大麥麥好物人員撥打電話予陳怡萍,佯稱:誤將渠加入會員,之後會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陳怡萍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2日下午4時53分 2萬9,234元 OOOO(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吳庭禎) 王正杰 111年5月12日之下午 6時1分、 6時3分 10萬元、 2萬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13000、29985元入帳,均一併提款) 張晉嘉 ①陳怡萍111年5月12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7至438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表(偵23849卷一第439至441頁) ③OO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士檢111偵17223卷第205至207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83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12日下午4時55分 1萬3,000 43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3 力浩哲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2日下午4時43分許,假冒OO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力浩哲,佯稱:誤將渠設為批發商云云,並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力浩哲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2日下午5時14分 5,996元 王正杰 張晉嘉 ①力浩哲111年5月21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45至447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匯款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449至451頁) ③OO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士檢111偵17223卷第205至207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83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44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4 陳梓寅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2日某時許,假冒臉書購物業者撥打電話予陳梓寅,佯稱:渠有預定訂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陳梓寅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2日下午5時45分 2萬9,123元 王正杰 張晉嘉陳梓寅111年5月13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53至454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表(偵23849卷一第455至457頁) ③OO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士檢111偵17223卷第205至207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83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45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5 徐詩韻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2日下午4時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徐詩韻,佯稱:因帳務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恢復云云,致徐詩韻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2日下午6時10分 4萬9,990元 OOOO(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高寳侑) 王正杰 111年5月12日之下午 6時31分、 6時32分、 6時33分 6萬元、 6萬元、 2萬9千元 張晉嘉徐詩韻111年5月12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59至461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463至469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23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士檢111偵21379卷第125至127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12日下午6時15分 4萬9,991元 111年5月12日下午6時17分 4萬9,991元 46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6 蔣小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1日下午8時23分許,假冒誠品網路書店人員撥打電話予蔣小娟,佯稱:因駭客入侵產生錯誤訂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蔣小捐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2日下午6時36分 12萬3,456元 OOOO(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高寳侑) 王正杰 111年5月12日之下午 7時12分、 111年5月13日之凌晨 0時5分 12萬元 6千元 (另於111年5月12日下午11時36分及5月13日凌晨0時3分,各轉帳100元至OO銀行帳號9542309121234560) 張晉嘉 ①蔣小娟111年5月13日警詢(偵23849卷二第3至5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表(偵23849卷二第7至9頁) ③OO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85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士檢111偵21379卷第131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47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7 盛嘉莉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0日某時許,假冒電商業者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盛嘉莉,佯稱:誤將渠設為商家,導致產生訂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盛嘉莉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4日下午5時59分 9萬9,989元 OOOO(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許庭瑄) 王正杰 111年5月24日之下午 6時16分、 6時17分、 6時19分、 6時20分、 111年5月25日之凌晨 0時2分、 0時3分、 0時4分、 0時4分 6萬元、 6萬元、 2萬9200元 800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千元 (末4筆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40元入帳,一併提款) (另於111年5月24日下午11時24分繳費轉出115元) 張晉嘉、鄔邵竣 ①盛嘉莉111年5月25日警詢(偵23849卷二第11至12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表、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23849卷二第13至27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25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87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32至136頁) 111年5月24日下午6時7分 6萬5,123元 111年5月24日下午6時11分 4,123元 48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8 洪亞均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4日下午6時45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洪亞均,佯稱:因駭客入侵導致重複刷卡,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洪亞均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4日下午11時45分 4萬3,069元 王正杰 張晉嘉、鄔邵竣 ①洪亞均111年5月25日警詢(偵23849卷二第29至30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存摺交易明細查詢(偵23849卷二第31至35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25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87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32至136頁) 49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6 梁淳茹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3日下午4時59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梁淳茹,佯稱:因駭客入侵,導致多筆訂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梁淳茹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3日下午8時13分 2萬9,987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李佳芳) 王正杰 111年5月13日之下午 8時22分、 8時23分、 8時24分、 8時25分、 8時25分、 8時26分、 8時27分、 8時44分、 8時58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7千元、 2萬元、 3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 ①梁淳茹111年5月13日警詢(偵22426卷第53至56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ATM交易明細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偵22426卷第65、75、79、83頁) ③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2426卷第37至39頁) ④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55至257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14日警詢(偵22426卷第11至17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7日偵訊(偵20908卷第362至363頁)、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具結)、111年8月24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55至159頁) 50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7 邱郁婷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3日某時許,假冒迪卡儂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邱郁婷,佯稱:因將渠誤植為經銷商,導致帳務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邱郁婷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3日下午8時15分 8萬5,985元 王正杰 胡瑞良 ①邱郁婷111年5月18日警詢(偵22426卷第86至87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手機轉帳交易截圖(偵22426卷第85、88至90、93頁) ③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2426卷第37至39頁) ④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55至257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14日警詢(偵22426卷第11至17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7日偵訊(偵20908卷第362至363頁)、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具結)、111年8月24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55至159頁) 51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8 蔡昊恩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3日下午7時35分許,假冒迪卡儂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蔡昊恩,佯稱:因公司設定有誤,導致重複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蔡昊恩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3日下午8時39分 2萬3,033元 王正杰 胡瑞良 ①蔡昊恩111年5月13日警詢(偵22426卷第95至101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手機轉帳交易截圖(偵22426卷第103、111、115、117、119、123頁) ③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2426卷第37至39頁) ④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55至257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14日警詢(偵22426卷第11至17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7日偵訊(偵20908卷第362至363頁)、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1年8月24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55至159頁) 52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9 林浩瑋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3日下午7時9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林浩偉,佯稱:因系統有誤,導致重複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林浩偉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3日下午8時43分 1萬1,989元 王正杰 胡瑞良 ①林浩瑋111年5月13日警詢(偵22426卷第128至130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ATM交易明細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偵22426卷第127、131至134頁) ③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2426卷第37至39頁) ④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55至257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14日警詢(偵22426卷第11至17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7日偵訊(偵20908卷第362至363頁)、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1年8月24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55至159頁) 53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0 林冠佑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3日某時許,假冒露天賣家撥打電話予林冠佑,佯稱:因將渠誤設為批發商,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林冠佑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3日下午9時11分 4萬9,986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王正杰 111年5月13日之下午 9時36分 13萬2千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32010元入帳,一併提款) 胡瑞良 ①林冠佑111年5月13日警詢(偵22426卷第135至136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偵22426卷第139至142、145至147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51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336卷第18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9日警詢(偵23336卷第9至13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24日警詢(偵25948卷第7至11頁) 111年5月13日下午9時20分 4萬9,986元 54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1 潘泱序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3日某時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潘泱序,佯稱:因系統更新導致衍生會員費,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潘泱序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3日下午7時19分 7萬8,123元 OOOO(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廖偉翔) 王正杰 111年5月13日之下午 7時44分、 7時45分、 7時59分、 8時0分 6萬元、 5萬6千元、 2萬元、 1萬4千元 (末2筆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 ①潘泱序111年5月13日警詢(偵22426卷第149至150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偵22426卷第153、157、161、163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31頁) ④王正杰111年6月14日警詢(偵22426卷第19至24頁) ⑤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1年8月24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55至159頁)  55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2 李儀昭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3日下午7時許,假冒大發發好物網路購物人員撥打電話予李儀昭,佯稱:因渠按到續訂,若欲取消,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李儀昭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3日下午7時30分 2萬9,988元 王正杰 胡瑞良 ①李儀昭111年5月23日警詢(偵22426卷第166至172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通聯紀錄(偵22426卷第174、176、179、183、185至186、189至193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31頁) ④王正杰111年6月14日警詢(偵22426卷第19至24頁) ⑤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1年8月24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55至159頁) 111年5月13日下午7時38分 7,987元 56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3 藍昕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3日某時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藍昕,佯稱:因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藍昕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3日下午7時56分 3萬4,015元 王正杰 胡瑞良 ①藍昕111年5月14日警詢(偵22426卷第198至199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網銀轉帳交易成功畫面(偵22426卷第196、200、203至205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31頁) ④王正杰111年6月14日警詢(偵22426卷第19至24頁) ⑤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1年8月24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55至159頁) 57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4 劉仲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8日下午5時20分許,假冒網路購物賣家撥打電話予劉仲麟,佯稱:因將渠誤設為月定額經銷商,若欲解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劉仲麟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將網路銀行帳密告知詐騙集團成員,嗣由詐騙集團成員操作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8日下午6時28分(併辦:士檢111偵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新北檢111偵49082) 9萬9,999元 OOOO(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倢凌) 王正杰 111年5月8日之下午 8時5分 10萬元 張晉嘉 ①劉仲麟111年5月8、9日警詢(偵20908卷第163至165頁、第167至169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及對話紀錄、網銀交易明細(偵20908卷第171至172、175、177至184頁、新北檢111偵49082卷第117至119頁) ③OO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新北檢111偵49082卷第66頁)、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0908卷第127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0908卷第119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9日警詢(士檢111偵15324卷第15至21頁)、111年6月13日警詢(新北檢111偵49082卷第9至18頁)、111年6月14日警詢(偵20908卷第113至117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8日下午8時9分 1萬元 111年5月8日之下午 8時48分 2萬元 (另支出手續費5元) 111年5月8日下午8時10分 1萬元 111年5月8日下午8時11分 7,800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林倢凌) 王正杰 111年5月8日之下午 8時47分 1萬5千元(另支出手續費5元) 張晉嘉 58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5 楊雅琳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8日下午5時18分許,假冒臉書購物之廠商撥打電話予楊雅琳,佯稱:因操作有誤,導致重複下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楊雅琳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將網路銀行帳密告知詐騙集團成員,嗣由詐騙集團成員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8日下午8時18分 7,250元 王正杰 張晉嘉 ①楊雅琳111年5月8、10日警詢(偵20908卷第188至193頁、第195至198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及對話紀錄、網銀交易明細(偵20908卷第199至214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0908卷第127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0908卷第119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14日警詢(偵20908卷第113至117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59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6 崔閎傑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8日下午2時50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崔閎傑,佯稱:因將渠誤設為黃金會員,若欲取消,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崔閎傑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0日凌晨0時3分 4萬9,989元 OOOO(00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蔡文嘉) 王正杰 111年5月20日之凌晨 0時7分、 0時8分、 0時9分、 0時32分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5萬元 (頭3筆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鄔邵竣 ①崔閎傑111年6月2日警詢(偵20908卷第219至220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之中信銀存款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及對話紀錄(偵20908卷第223至225、229至237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0908卷第131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0908卷第123至124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14日警詢(偵20908卷第113至117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6日17時警詢(偵20908卷第53至65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1019卷第13至18頁) 111年5月20日凌晨0時11分 4萬9,989元 60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7 周瑄又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日下午9時33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周瑄又,佯稱:因將渠誤設為黃金會員,若欲取消,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周瑄又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2日下午3時46分 2萬9,988元 OOOO(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蕭振安李元亨 111年6月2日之下午 4時18分、 4時19分、 4時20分、 4時20分、 4時21分、 4時21分、 4時22分、 4時23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6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鄔邵竣 ①周瑄又111年6月2日警詢(偵20908卷第241至242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轉帳交易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偵20908卷第243至248、253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0908卷第133頁)、OOOO帳號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33239卷第246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偵20908卷第158至159頁、偵33239卷第219至223、227至230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0908卷第81至87頁)、111年8月24日警詢(偵33239卷第11至21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0908卷第62至65頁)、111年6月17日偵訊(偵20908卷第361至363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1019卷第19至23頁) 111年6月2日下午3時48分 4萬1,071元 111年6月2日下午3時50分 3萬2,011元 111年6月2日下午4時4分 4萬2,989元 61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8 林心宥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0日下午3時49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林心宥,佯稱:因資料有誤,導致自動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林心宥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0日下午4時20分 4萬9,123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呂宗進) 王正杰 111年5月20日之下午 4時31分、 4時31分、 4時32分、 4時33分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2萬6千元 胡瑞良、鄔邵竣 ①林心宥111年5月20日警詢(偵21549卷第31至35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轉帳交易畫面翻拍照片(偵21549卷第27至29、39、45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06至207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1549卷第17至18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9日警詢(偵21549卷第9至16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6日17時警詢(偵20908卷第53至65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1019卷第13至18頁) 111年5月20日下午4時25分 4萬9,123元 62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9 高毓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0日下午3時53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高毓璟,佯稱:因訂單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高毓璟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0日下午4時28分 1萬2,014元 王正杰 胡瑞良、鄔邵竣 ①高毓璟111年5月20日警詢(偵21549卷第51至53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告訴人之OO存摺交易明細影本、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及對話紀錄(偵21549卷第47至49、57至67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06至207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1549卷第17至18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9日警詢(偵21549卷第9至16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6日17時警詢(偵20908卷第53至65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1019卷第13至18頁) 63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0 呂宗進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3日前某日,在臉書網站刊登借款廣告訊息,呂宗進於111年5月13日下午2時30分許,瀏覽該廣告後,以通訊軟體LINE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對方要求交付金融卡,呂宗進遂於111年5月14日將其名下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金融卡,以便利商店店到店方式寄交給對方,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金融卡後,於右列時間持該卡領取右列金額。 111年5月18日上午9時40分 6,000元 (花蓮市公所核撥之清潔獎金) 王正杰 胡瑞良、鄔邵竣 ①呂宗進111年6月8日警詢(偵21549卷第79至85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ATM交易明細表、告訴人之OO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21549卷第77至78、89至99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06至207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1549卷第17至18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9日警詢(偵21549卷第9至16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6日17時警詢(偵20908卷第53至65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1019卷第13至18頁) 64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1 陳又豪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2日下午6時2分許,假冒網路購物賣家撥打電話予陳又豪,佯稱:因訂單有誤導致每月會收到商品,若欲取消,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陳又豪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2日下午8時35分 9,999元 OOOO(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沈柏勳) 王正杰 111年5月12日之下午 8時39分、 8時40分、 8時42分、 8時45分、 6萬元、 2萬元、 3萬元、 3萬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29989、29985元入帳,均一併提領) (另於111年5月12日下午11時52分繳費轉出115元) 張晉嘉 ①陳又豪111年5月13日警詢(偵21587卷第19至25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手機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21587卷第41至43、51至57、67、91至94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1587卷第29至31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1587卷第36至38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8日警詢(偵21587卷第9至14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12日下午8時35分 9,999元 111年5月12日下午8時40分 3萬123元 111年5月12日下午8時42分 3萬65元 65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2 程榆芳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7日下午6時53分許,假冒帕奈兒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程榆芳,佯稱:因駭客入侵導致產生訂單,若欲取消,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程榆芳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7日下午7時47分 4萬9,988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廖苑喩) 王正杰 111年5月7日之下午 8時11分、 8時12分、 8時15分、 8時16分、 2萬元、 2萬元、 3萬元、 2萬9千元 (頭2筆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29985元入帳,一併提領) 張晉嘉 ①程榆芳111年5月7日警詢(偵22873卷第15至17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通聯紀錄、手機轉帳交易結果截圖、ATM交易明細表(偵22873卷第21至22、85至90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187至188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2873卷第53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10日警詢(偵22873卷第11至13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7日下午7時53分 2萬24元 66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3 陳廷臻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7日下午7時15分許,假冒拂水山莊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陳廷臻,佯稱:因將渠誤設為團體客戶導致產生訂單,若欲取消,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陳廷臻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7日下午7時54分 4萬9,989元 OOOO(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潘威呈) 王正杰 111年5月7日之下午 8時26分、 8時27分、 8時30分 6萬元、 6萬元、 3萬元 張晉嘉 ①陳廷臻111年5月8日警詢(偵22873卷第47至49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匯款紀錄(偵22873卷第51至52、103至105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33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2873卷第57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10日警詢(偵22873卷第11至13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7日下午7時58分 4萬9,989元 111年5月7日下午8時18分 4萬9,986元 67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4 林玉文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8日某時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林玉文,佯稱:因渠遭到刷信用卡,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林玉文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8日下午6時20分 6萬9,332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謝弦均) 王正杰 111年5月8日之下午 6時51分 6時53分 10萬元、 4萬9千元 張晉嘉 ①林玉文111年5月8日警詢(偵23092卷第29至31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偵23092卷第33至41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3092卷第25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092卷第17至19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10日警詢(偵23092卷第9至12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68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5 黃懿萱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8日下午4時37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黃懿萱,佯稱:因人員操作有誤,衍生多筆訂單,若欲取消,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黃懿萱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8日下午6時27分 4萬9,989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謝弦均) 王正杰 111年5月8日之下午 6時51分 6時53分 10萬元、 4萬9千元 張晉嘉 ①黃懿萱111年5月9日警詢(偵23092卷第45至51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偵23092卷第57、67、93至94、96頁、新北檢111偵49082卷第143、151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3092卷第25頁)、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士檢111偵15324卷第145至147頁)、OOOO帳號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新北檢111偵49082卷第58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092卷第17至19頁、士檢111偵15324卷第109至111、115至118頁、新北檢111偵49082卷第50至52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10日警詢(偵23092卷第9至12頁)、111年6月9日警詢(士檢111偵15324卷第15至21頁)、111年6月13日警詢(新北檢111偵49082卷第4至17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8日下午6時2分(併辦:士檢111偵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 4萬9,989元 OO(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家榆) 王正杰 111年5月8日之下午 7時46分、 7時47分、 7時48分 6萬元、 6萬元、 2萬1千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31123、9987元入帳,一併提領) 張晉嘉 111年5月8日下午6時4分(併辦:士檢111偵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 4萬9,988元 111年5月8日下午6時8分(併辦:士檢111偵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 9萬9,989元 OOOO(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家榆) 王正杰 111年5月8日之下午 7時56分、 7時56分、 7時57分、 7時58分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1萬元 張晉嘉 111年5月9日凌晨0時15分(併辦:新北檢111偵49082) 9萬9,989元 111年5月9日之凌晨 1時18分、 1時25分、 1時26分、 1時28分 3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9千元 (第2、3筆另支出手續費5元) 69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6 聶少鏞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8日下午2時26分許,假冒誠品書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聶少鏞,佯稱:因訂單有誤導致額外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聶少鏞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8日下午6時41分 2萬9,982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謝弦均) 王正杰 111年5月8日之下午 6時51分 6時53分 10萬元、 4萬9千元 張晉嘉 ①聶少鏞111年5月9日警詢(偵23092卷第103至107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偵23092卷第109至115、121至123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3092卷第25頁)、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士檢111偵15324卷第145至147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092卷第17至19頁、士檢111偵15324卷第109至111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10日警詢(偵23092卷第9至12頁)、111年6月9日警詢(士檢111偵15324卷第15至2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8日下午6時7分(併辦:士檢111偵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 9,987元 OO(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家榆) 王正杰 111年5月8日之下午 7時46分、 7時47分、 7時48分 6萬元、 6萬元、 2萬1千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49989、49988、31123元入帳,一併提領) 張晉嘉 70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7 王旻盈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0日下午4時34分許,假冒寶雅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王旻盈,佯稱:因將渠誤設為VIP會員,若欲解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王旻盈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0日下午5時12分 4萬9,987元 OOOO(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古文利) 王正杰 111年5月20日之下午 5時21分、 5時22分、 6時33分、 6時34分、 6時35分 6萬元、 4萬元、 2萬元、 2萬元、 5千元 (末3筆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9050元入帳,一併提領) 胡瑞良、鄔邵竣 ①王旻盈111年5月20日警詢(偵23095卷第33至34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偵23095卷第35至40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35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095卷第25至26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10日警詢(偵23095卷第11至17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6日17時警詢(偵20908卷第53至65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1019卷第13至18頁) 111年5月20日下午5時15分 4萬9,987元 111年5月20日下午5時37分 3萬6,100元 71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8 柯文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3日下午4時許,假冒臺南三道創旅店人員撥打電話予柯文娟,佯稱:有筆訂單需退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退款云云,致柯文娟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3日下午5時14分 3萬5,035元 OOOO(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淨銨) 王正杰 111年5月13日之下午 6時50分、 6時51分、 6時52分、 6時53分、 6時54分、 6時54分、 6時55分、 6時56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49963、49963元入帳,均一併提領) 胡瑞良 ①柯文娟111年5月14日警詢(偵23336卷第33至37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偵23336卷第31、39至40、43頁、偵26233卷第114頁) ③王正杰領取林冠廷金融卡包裹之監視器畫面截圖(士檢111偵17992卷第91頁) ④OOOO帳號00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303頁) ⑤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37頁) ⑥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336卷第15至16頁) ⑦王正杰111年6月8日警詢(士檢111偵17992卷第9至17頁)、111年6月9日警詢(偵23336卷第9至13頁)、111年7月6日警詢(偵26233卷第9至19頁) ⑧胡瑞良111年6月24日警詢(偵25948卷第7至11頁) 111年5月13日下午4時41分 (併辦:111偵25022、25166、25962、26233;士檢111偵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 4萬9,963元 OOOO(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冠廷) 王正杰 111年5月13日之下午 5時19分、 5時20分、 5時21分、 5時22分、 5時22分、 5時23分、 5時24分、 5時25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千元、 2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劉晏婷匯款49986、49986元入帳,均一併提領) 胡瑞良 72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9 劉晏婷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3日下午4時許,假冒三好國際酒店人員撥打電話予劉晏婷,佯稱:因人員操作有誤,導致誤訂團體房,若欲取消,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劉晏婷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3日下午4時58分 1萬5,207元 OOOO(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淨銨) 王正杰 111年5月13日之下午 6時50分、 6時51分、 6時52分、 6時53分、 6時54分、 6時54分、 6時55分、 6時56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49963、49963元入帳,均一併提領) 胡瑞良 ①劉晏婷111年5月27日、6月3日警詢(偵23336卷第46至48頁、第75至77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之台銀存摺交易明細影本、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23336卷第78至82頁) ③王正杰領取林冠廷金融卡包裹之監視器畫面截圖(士檢111偵17992卷第91頁) ④OOOO帳號00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303頁) ⑤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37頁) ⑥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336卷第15至16頁) ⑦王正杰111年6月8日警詢(士檢111偵17992卷第9至17頁)、111年6月9日警詢(偵23336卷第9至13頁)、111年7月6日警詢(偵26233卷第9至19頁) ⑧胡瑞良111年6月24日警詢(偵25948卷第7至11頁) 111年5月13日下午4時44分 (併辦:士檢111偵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 4萬9,986元 OOOO(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冠廷) 王正杰 111年5月13日之下午 5時19分、 5時20分、 5時21分、 5時22分、 5時22分、 5時23分、 5時24分、 5時25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千元、 2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柯文娟匯款49963元入帳,一併提領) 胡瑞良 111年5月13日下午4時46分 (併辦:士檢111偵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 4萬9,986元 73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6 羅仕昌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5日下午1時51分許,假冒迪卡儂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羅仕昌,佯稱:因資料設定有誤衍生額外訂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羅仕昌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5日下午3時5分 9萬9,989元 OOOO(000)0000000000000號 王正杰 111年5月15日之下午 3時15分、 3時16分、 3時17分、 3時18分、 3時19分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2萬7千元 胡瑞良 ①111年5月15日警詢(偵24702卷第21至23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網銀轉帳交易紀錄(偵24702卷第27至31、39至43頁) ③OOOO帳號0000000000000於111年5月15日之交易明細(偵24702卷第37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4702卷第35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4日警詢(偵24702卷第9至19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 111年5月15日下午3時10分 4萬7,081元 74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7 鄧雅苓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4日下午7時40分許,假冒瘦身工廠人員撥打電話予鄧雅苓,佯稱:因設定有誤衍生錯誤訂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鄧雅苓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將網路銀行帳密告知對方,由詐騙集團成員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5日下午3時6分 1萬3,005元 OOOO(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徐世傑) 王正杰 111年5月15日之下午 3時25分 1萬9千元 (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5010、1020元入帳,均一併提領) 胡瑞良 ①鄧雅苓111年5月16日警詢(偵24702卷第45至48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之存摺交易明細影本、網銀轉帳交易紀錄、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及對話紀錄(偵24702卷第49至53、61至63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4702卷第59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4702卷第57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4日警詢(偵24702卷第9至19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 75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8 黃品睿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5日下午2時40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黃品睿,佯稱:因將渠誤設為高級會員,若欲解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黃品睿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5日下午3時10分 2萬9,985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王正杰 111年5月15日之下午 3時27分、 3時28分、 3時29分 2萬元、 2萬元、 1萬9千元 胡瑞良 ①黃品睿111年5月15日警詢(偵24702卷第65至67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ATM交易明細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偵24702卷第69至71、79至83頁) ③OO銀行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4702卷第77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4702卷第75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4日警詢(偵24702卷第9至19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 111年5月15日下午3時20分 2萬9,985元 76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9 吳怡青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5日下午1時53分許,假冒誠品書店人員撥打電話予吳怡青,佯稱:因訂單設定有誤,導致誤刷,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吳怡青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5日下午4時6分 14萬9,994元 OOOO(000)0000000000000號 王正杰 111年5月15日之下午 4時28分、 4時29分、 4時30分、 4時31分、 4時32分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胡瑞良 ①吳怡青111年5月16日警詢(偵24702卷第85至88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轉帳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偵24702卷第89至93、101至104頁) ③OOOO帳號0000000000000於111年5月15日之交易明細(偵24702卷第99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4702卷第97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4日警詢(偵24702卷第9至19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 77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0 陳泓翰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5日下午4時許,假冒旅遊住宿業者撥打電話予陳泓翰,佯稱:因駭客入侵產生會員費用,若欲取消,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陳泓翰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5日下午4時29分 9萬9,125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林家聞) 王正杰 111年5月15日之下午 4時41分、 4時42分、 5時7分、 5時8分、 5時8分、 5時9分、 5時10分 3萬元、 5千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3千元、 1千元 (末5筆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 ①陳泓翰111年5月15日警詢(偵24702卷第105至108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偵24702卷第108之1至108之2、115至119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188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4702卷第111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4日警詢(偵24702卷第9至19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 78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1 李佳盈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4日下午3時56分許,假冒慾望城市汽車旅館人員撥打電話予李佳盈,佯稱:因訂單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李佳盈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4日下午4時19分 4萬9,989元 OOOO(00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林玄呈) 王正杰 111年5月24日之下午 4時41分、 4時42分、 4時43分、 4時44分 6萬元、 6萬元、 1萬9千元 1萬900元 胡瑞良 ①李佳盈111年5月24日警詢(偵24702卷第121至123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網銀轉帳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偵24702卷第125至126、139至145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4702卷第137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4702卷第135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4日警詢(偵24702卷第9至19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 111年5月24日下午4時20分 4萬9,989元 111年5月24日下午4時41分 9,999元 111年5月24日下午4時42分 9,999元 79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2 蔡汶佐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4日下午4時15分許,假冒台南某飯店業者撥打電話予蔡汶佐,佯稱:因操作失誤將渠設為團體客戶,若欲取消,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蔡汶佐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4日下午4時35分 2萬9,938元 王正杰 胡瑞良 ①蔡汶佐111年5月24日警詢(偵24702卷第127至129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銀轉帳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偵24702卷第131至132、147至151頁) ③OO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4702卷第137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4702卷第135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4日警詢(偵24702卷第9至19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 80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3 楊紅錦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3日下午7時31分許,假冒臉書網路購物賣家撥打電話予楊紅錦,佯稱:因系統錯誤衍生額外訂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楊紅錦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4日下午4時8分 4萬9,988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黄莉婷) 王正杰 111年5月24日之下午 4時49分、 4時50分、 4時52分 2萬元、 2萬元、 9900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 ①楊紅錦111年5月27日警詢(偵24702卷第153至157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網銀交易紀錄(偵24702卷第159、167至170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4702卷第165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4702卷第163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4日警詢(偵24702卷第9至19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 81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4 陳德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3日下午3時許,假冒165反詐騙人員撥打電話予陳德仁,佯稱:因攔截到詐騙款項,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歸還云云,致陳德仁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4日下午4時26分 4萬9,123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林玄呈) 王正杰 111年5月24日之下午 5時5分、 5時6分 6萬元、 5萬3千元、 胡瑞良 ①陳德仁111年5月30日警詢(偵24702卷第171至174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偵24702卷第175至176、195至197頁) ③OO銀行台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4702卷第189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4702卷第187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4日警詢(偵24702卷第9至19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 111年5月24日下午4時28分 1萬4,085元 82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5 蔡碧珠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4日某時許,假冒電商人員撥打電話予蔡碧珠,佯稱:因訂單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蔡碧珠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4日下午4時30分 4萬9,985元 王正杰 胡瑞良 ①蔡碧珠111年5月27日警詢(偵24702卷第177至178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之元大銀行存摺封面及帳戶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偵24702卷第179至183、191至194頁) ③OO銀行台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4702卷第189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4702卷第187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4日警詢(偵24702卷第9至19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 83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6 廖可文(廖沛郁代理)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4日某時許,假冒電商人員撥打電話予廖可文,佯稱:因帳號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廖可文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4日下午5時11分 4萬3,125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吳文仕) 王正杰 111年5月24日之下午 5時33分 5時34分、 5時35分、 5時36分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2萬7千元 胡瑞良 ①告代廖沛郁111年5月24日警詢(偵24702卷第199至200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網銀轉帳交易成功訊息(偵24702卷第201、209至213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於111年5月24日之交易明細(偵24702卷第207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4702卷第205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4日警詢(偵24702卷第9至19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 84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7 田烱岳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5日下午5時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田炯岳,佯稱:因將渠誤設為代理商,若欲解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田炯岳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5日下午7時23分 (併辦:111偵25022、25166、25962、26233) 3萬15元 OOOO(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謝正忠) 王正杰 111年5月25日之下午 7時54分、 7時55分、 7時57分、 8時0分、 111年5月26日之凌晨 0時30分、 0時31分、 0時36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5萬9千元、 10萬元、 1萬9千元、 900元 (頭3筆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共計132007元入帳,均一併提領) (另於5月25日下午11時35分轉帳100元至OO銀行帳號9542309121234560) 胡瑞良 ①田烱岳111年5月27日警詢(偵24702卷第215至219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轉帳交易明細(偵24702卷第221、235至237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4702卷第233頁) ④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181至183頁) ⑤OO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87至291頁) ⑥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4702卷第231頁) ⑦王正杰111年7月4日警詢(偵24702卷第9至19頁)、111年7月4日警詢(偵25166卷第9至16頁)、111年7月6日警詢(偵25962卷第11至14頁) ⑧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 111年5月26日凌晨0時4分 (併辦:111偵25022、25166、25962、26233) 4萬9,988元 111年5月26日凌晨0時10分 (併辦:111偵25022、25166、25962、26233) 2萬7,028元 111年5月26日下午5時34分 (併辦:111偵25022、25166、25962、26233) 5萬4,044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首銨) 111年5月26日之下午 5時36分、 5時37分、 5時38分、 5時39分、 5時39分、 5時40分、 5時41分、 6時2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2千元、 4400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27985、28234、22123、4123元入帳,均一併提領) 111年5月25日下午6時28分 4萬9,988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王正杰 111年5月25日之下午 7時2分、 7時3分 6萬元、 4萬元 胡瑞良 85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8 王亮云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5日下午6時5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王亮云,佯稱:因訂單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王亮云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5日下午6時29分 4萬9,986元 王正杰 胡瑞良 ①王亮云111年5月25日警詢(偵24702卷第223至225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轉帳交易明細(偵24702卷第227、239至241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4702卷第233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4702卷第231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4日警詢(偵24702卷第9至19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 86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9 林俊廷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0日下午6時18分許,假冒迪卡儂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林俊廷,佯稱:因系統錯誤導致扣款異常,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林俊廷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10日下午7時43分 9萬9,981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黃凱彣) 李元亨 111年6月10日之下午 8時34分、 8時35分、 8時36分、 8時36分、 8時37分、 8時38分、 8時39分、 8時39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末4筆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鄔邵竣 ①林俊廷111年6月10日警詢(偵24749卷第69至73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偵24749卷第75至83、87至95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59至261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偵24749卷第41至44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28日警詢(偵24749卷第17至26頁)、111年8月24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45至151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1年8月30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63至165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1019卷第189至190頁) 111年6月10日下午7時49分 9,999元 111年6月10日下午7時51分 3萬163元 111年6月10日下午7時55分 9,999元 87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0 李其軒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0日某時許,假冒蝦皮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李其軒,佯稱:因操作有誤導致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李其軒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10日下午7時58分 2萬9,985元 OO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李元亨 111年6月10日之下午 8時4分、 8時5分、 8時24分、 8時57分、 8時58分、 8時59分、 9時55分、 9時56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3千元 (頭6筆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30000元入帳,一併提領) 胡瑞良、鄔邵竣 ①李其軒111年6月10日警詢(偵24749卷第97至99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4749卷第101、105頁、士檢111偵17511卷第129至131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51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偵24749卷第47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28日警詢(偵24749卷第17至26頁)、111年8月24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45至151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1年8月30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63至165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1019卷第189至190頁) 111年6月10日下午8時43分 3萬元 111年6月10日下午8時48分 3萬元 88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1 蕭學良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0日下午9時許,假冒臉書賣家撥打電話予蕭學良,佯稱:因系統錯誤衍生分期付款,若欲解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蕭學良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10日下午9時23分 2萬3,108元 李元亨 胡瑞良、鄔邵竣 ①蕭學良111年6月12日警詢(偵24749卷第107至109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ATM交易明細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偵24749卷第111至113、117至123頁) ③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51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偵24749卷第47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28日警詢(偵24749卷第17至26頁)、111年8月24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45至151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1年8月30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63至165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1019卷第189至190頁)) 89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2 鄭偉杰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0日下午7時54分許,假冒迪卡儂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鄭偉杰,佯稱:因系統有誤導致重複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鄭偉杰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10日下午9時21分 8,998元 OOOO(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凱彣) 李元亨 111年6月10日之下午 9時36分、 9時37分、 9時37分、 9時38分、 9時46分、 9時47分、 9時48分、 9時48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以上均另支付手續費5元) 胡瑞良、鄔邵竣 ①鄭偉杰111年6月10日警詢(偵24749卷第126至128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ATM交易明細表(偵24749卷第129至134頁) ③OOOO帳號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99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偵24749卷第48至51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28日警詢(偵24749卷第17至26頁)、111年8月24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45至151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1年8月30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63至165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1019卷第189至190頁) 90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3 李方岑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0日下午7時50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李方岑,佯稱:因訂單扣款錯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李方岑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10日下午9時13分 4萬9,987元 李元亨 胡瑞良、鄔邵竣 ①李方岑111年6月11日警詢(偵24749卷第135至137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偵24749卷第139至142、145至149頁) ③OOOO帳號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99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偵24749卷第48至51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28日警詢(偵24749卷第17至26頁)、111年8月24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45至151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1年8月30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63至165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1019卷第189至190頁) 111年6月10日下午9時14分 1萬1,098元 111年6月10日下午9時17分 4萬3,105元 91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4 張玉玲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0日下午9時30分許,假冒迪卡儂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張玉玲,佯稱:因訂單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張玉玲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10日下午9時33分 3萬7,072元 李元亨 胡瑞良、鄔邵竣 ①張玉玲111年6月11日警詢(偵24749卷第152至154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之玉山網銀帳戶交易明細(偵24749卷第155至165頁) ③OOOO帳號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99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偵24749卷第48至51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28日警詢(偵24749卷第17至26頁)、111年8月24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45至151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1年8月30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63至165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1019卷第189至190頁) 92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5 蕭艷梅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0日下午4時許,假冒網購人員撥打電話予蕭艷梅,佯稱:因將渠誤設為高級會員,若欲解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蕭艷梅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10日下午5時56分 2萬9,985元 OOOO(000)000000000000號 李元亨 111年6月10日之下午 7時49分、 7時50分、 7時51分、 7時52分、 7時53分、 7時54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胡瑞良、鄔邵竣 ①蕭艷梅111年6月10日警詢(偵24749卷第167至169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被害人之銀行存摺交易明細影本、ATM交易明細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4749卷第173、189至197頁、士檢111偵18111卷第165頁) ③OO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士檢111偵18111卷第91至92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士檢111偵18111卷第83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28日警詢(偵24749卷第17至26頁)、111年8月24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45至151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1年8月30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63至165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1019卷第189至190頁) 93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6 鄧秀英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0日某時許,假冒網購人員撥打電話予鄧秀英,佯稱:因將渠誤設為高級會員,若欲解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鄧秀英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10日下午7時3分 3萬元 李元亨 胡瑞良、鄔邵竣 ①鄧秀英111年6月13日警詢(偵24749卷第206至207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4749卷第205、208、217、227頁、士檢111偵18111卷第245頁) ③OOOO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士檢111偵18111卷第91至92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士檢111偵18111卷第83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28日警詢(偵24749卷第17至26頁)、111年8月24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45至151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1年8月30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63至165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1019卷第189至190頁)  111年6月10日下午7時6分 2萬元
附表二:111年訴字第9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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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