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1275號
TPDM,111,訴,1275,2023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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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2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政弘

住○○市○○區○○路00號(新北○○○○○○○○)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 (111年度偵字第30
263等號),就如附表一所示董豪枚等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關於董政弘被訴如附表一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董政弘參與暱稱「柯南」等三人以上所 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詐欺犯罪集團,擔任 該詐欺集團提領詐欺贓款之車手,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掩飾 、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與去向之洗錢等犯意,由該詐欺集團 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手法,向董豪枚等 人施以詐術而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一所示款項匯入如附表 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後,該詐欺集團即指示被告董政弘於如 附表一所示之提款時間及地點,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贓 款,再將領得款項層轉給詐欺集團上手取得,製造詐欺金流 軌跡之斷點,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不法所得,躲避檢警查緝 上開犯行。因認被告董政弘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加重詐欺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等罪嫌。二、按案件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2款、第307條各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董政弘參與上開詐欺集團後,共同於如附表二、 三所示時、地及詐術手法,詐騙被害人董豪枚等4人匯入如 附表二、三所示金額於該人頭帳戶內,並經被告董政弘提領 如附表二、三所示之詐欺贓款後,轉交給同案被告胡瑞良層 轉該詐欺集團上手成員等情,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 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分別於民國111年9月19日及同年10月 21日,以111年度偵字第24925號等追加起訴書、111年度偵 字第28281號等追加起訴書,向本院追加起訴被告董政弘涉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及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詳如附表二、三所載,下稱前 案),此有臺北地檢署函文上之本院收文戳章(本院訴967



卷一第5頁;本院訴1097卷一第5頁)及上開追加起訴書在卷 可按。嗣後,該署檢察官就被告董政弘與該詐欺集團共同於 如附表一所示時、地,詐騙被害人董豪枚等4人匯入如附表 一所示之金額至該人頭帳戶後,被告董政弘即依該詐欺集團 成員指示並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贓款,再層轉交給該詐 欺集團之上手成員等情,其後於111年11月22日向本院追加 起訴被告董政弘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 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詳如附表一 所載,下稱後案),此有臺北地檢署函文上之本院收文戳章 (本院訴1097卷一第5頁)及該署111年偵字第30263號等追 加起訴書在卷足憑。惟,本院對照前、後案所追加起訴之被 告相同,且後案之附表一編號1、2、4所示犯罪事實,核屬 前案之附表二編號1、3及附表三所示犯罪事實之一部(應為 前案起訴效力所及);後案之附表一編號3所示犯罪事實, 核與前案之附表二編號2所示犯罪事實相同,均屬同一案件 。據上,檢察官就已於前案起訴之被告董政弘所為同一犯罪 事實,再向本院重行起訴(後案),依前揭規定,就後案部 分,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檢察官陳玟瑾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小芬 法 官 林志洋
法 官 張德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徐維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附表一:111訴1275
編號 起訴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款人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新臺幣) 1 1 董豪枚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7日下午4時50分許,假冒資生堂人員撥打電話予董豪枚,佯稱:因將渠誤設為批發商,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董豪枚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7日下午7時6分 10萬元 玉山銀行(808)0000000000000號 (戶名:謝健德董政弘 111年6月7日下午 7時23分 7時24分 7時24分 7時25分 7時26分 7時26分 7時27分 7時27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111年6月7日下午7時7分 5萬元 2 6 陳俊佑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7日下午4時8分許,假冒博客來人員撥打電話予陳俊佑,佯稱:因駭客入侵將渠誤植為高級會員,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陳俊佑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7日下午4時44分 4萬9985元 永豐銀行(807)00000000000000號(戶名:郭力承董政弘 111年6月7日下午 5時4分 5時4分 5時5分 5時11分 5時11分 5時12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3千元(最末筆另支出手續費5元) 111年6月7日下午4時51分 3,998元 3 8 楊怡敏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6日下午3時57分許,假冒雅虎網站人員撥打電話予楊怡敏,佯稱:因駭客入侵將渠誤植為高級會員,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楊怡敏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7日下午4時31分 4萬9985元 第一銀行(007)00000000000號(戶名:郭力承董政弘 111年6月7日下午 4時48分 4時49分 4時50分 4時51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111年6月7日下午4時36分 3萬25元 4 9 廖祖芳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9日下午3時42分許,假冒博客來人員撥打電話予廖祖芳,佯稱:因訂單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廖祖芳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9日下午4時21分 9萬9987元 遠東銀行(805)00000000000000號(戶名:徐仁德董政弘 111年6月9日之下午 4時30分 4時30分 4時31分 4時31分 4時32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9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附表二:111訴967
編號 起訴附表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款人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新臺幣) 收水人員 1 9 董豪枚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7日下午4時50分許,假冒資生堂人員撥打電話予董豪枚,佯稱:因將渠誤設為批發商,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董豪枚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7日下午7時9分 5萬元 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謝健德董政弘 111年6月7日下午 7時36分 7時36 7時37分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鄔邵竣 2 14 楊怡敏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7日下午3時57分許,假冒雅虎購物平台人員撥打電話予楊怡敏,佯稱:因將渠誤設為高級會員,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楊怡敏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7日下午4時31分 4萬9985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郭力承) 董政弘 111年6月7日下午 4時48分 4時49分 4時50分 4時51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鄔邵竣 111年6月7日下午4時36分 3萬25元 3 15 陳俊佑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7日下午4時44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陳俊佑,佯稱:因將渠誤設為高級會員,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陳俊佑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7日下午6時18分 5,985元 董政弘 111年6月7日下午 6時37分 6,000元 (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鄔邵竣




附表三:111訴1097
起訴附表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款人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新臺幣) 16 廖祖芳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9日下午3時42分許,假冒博客來人員撥打電話予廖祖芳,佯稱:因訂單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廖祖芳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9日下午4時23分 9萬9987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鄭世昌董政弘 111年6月9日下午 4時33分 4時37分 4時38分 4時38分 4時39分 5時7分 5時7分 5時8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千元 111年6月9日下午4時46分 4萬99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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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