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智承
選任辯護人 官振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 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 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2項定有明文。二、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郭智承於準備程序自 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黃文昭
法 官 陳翌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