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84號
TPDM,111,易,84,2023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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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宗修


選任辯護人 陳智義律師
被 告 曾孜謙


選任辯護人 田欣律師
龔君彥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所為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未扣案犯罪所得美金貳拾捌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蔡宗修未扣案犯罪所得美金貳拾肆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 由
一、按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由法院以裁 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日所為之111年度易字第84號刑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中,主文欄關於沒收部分之記載有誤,因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 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吳明蒼
         法 官 趙書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文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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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