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23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桀安
聲請人 即
被 害 人 陳崇午
第 三 人 拍付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詹宏志
代 理 人 黃偉誠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2395號、第12146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行簡式審判程序,經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由本
院112年3月16日為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及理由欄所載「陳崇武」應更正為「陳崇午」。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當事人及理由欄內關於所載「陳崇武」, 明顯屬誤載,經核予以更正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 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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