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20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勝雄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16
889號、第10039號、第121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鍾勝雄所屬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如 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至9所示之時間,對被害人侯渝錡、 徐琇芬、楊曜禎、林怡伶等4人(下稱被害人4人)施用詐術 ,致被害人4人因而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轉帳)至指定 帳戶,被告鍾勝雄再依指示前往提領款項。因認被告鍾勝雄 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鍾勝雄就被害人4人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業經 檢察官先以111年度偵字第10660號、第11741號、第15004號 、第18119號提起公訴,於民國111年8月22日繫屬本院(下稱 前案),由本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1968號受理(已於112年3 月9日判決,尚未確定),嗣檢察官又就被害人4人遭詐騙部 分再向本院提起公訴,顯係就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 法院重行起訴,爰不經言詞辯論,就此部分諭知公訴不受理 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晉毅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具狀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潘美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0039號
111年度偵字第12143號
111年度偵字第16889號
被 告 蘇清貴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家維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號6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承璋 男 3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麥寮鄉施厝村施厝北街139 巷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品聿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14樓 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鍾勝雄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鈞鋐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鎮○○里○○0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 行中)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清貴、劉家維、林承璋、陳品聿、鍾勝雄、王鈞鋐自111 年1月前某時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 m暱稱「ee」、「小七」、「穎兒」、「蘋果」及其他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罪
,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詐欺集團(下稱本案 詐欺集團),由林承璋擔任負責測試詐騙人頭銀行帳戶之洗 車手角色;陳品聿、鍾勝雄、王鈞鋐擔任提領車手之角色; 劉家維擔任提領車手及第一層收水人員之角色:蘇清貴則係 擔任第二層收水人員之角色,上開人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為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 得去向、所在,意圖使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逃避刑事追訴而移 轉該等犯罪所得之洗錢等犯意聯絡,先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一所 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入本案詐欺 集團所持人頭帳戶內,由林承璋依據「KK」、「穎兒」測試 金融卡並確定可以正常提領後,再由劉家維、陳品聿、鍾勝 雄、王鈞鋐依指示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地,持各該帳戶金 融卡提領款項。陳品聿、鍾勝雄、王鈞鋐領款完畢後,均分 別將贓款交付予劉家維,再由劉家維再將款項交給蘇清貴收 取,蘇清貴再將贓款交付予本案詐欺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其餘成員,以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 質及去向(陳品聿就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杜家漢匯入款項之 提領行為,另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併案審理,不在本件起 訴範圍)。嗣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經警 循線追查,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一之告訴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蘇清貴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蘇清貴有受「穎兒」之指示,自被告劉家維處收受款項,期間共獲新臺幣(下同)2萬元報酬等事實。 2 被告劉家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㈠證明被告劉家維受「穎兒」之指示,自被告陳品聿、鍾勝雄、王鈞鋐處收受款項,並又將款項交給被告蘇清貴,期間共獲約25萬元報酬等事實。 ㈡坦承附表二編號67至81之犯行之事實。 3 被告林承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林承璋於該詐欺集團中擔任洗車手,負責測試詐騙人頭銀行帳戶,並獲取款項2%報酬等事實。 4 被告陳品聿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㈠證明被告陳品聿受「小七」之指示,至指定地點提領款項(即附表二編號1至19之犯行),再將現金交給被告劉家維;另亦有向被告鍾勝雄收受款項等事實。 ㈡證明「跑跑」係被告林承璋;「小精靈」係被告陳品聿之事實。 5 被告鍾勝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㈠證明被告鍾勝雄係由被告林承璋、陳品聿提供金融卡,並至被告林承璋指定地點提款(即附表二編號20至34之犯行),再將款項交付被告劉家維,每日可獲5,000至10,000元之報酬等事實。 ㈡證明「跑跑」係被告林承璋;「小精靈」係被告陳品聿之事實。 6 被告王鈞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㈠證明被告王鈞鋐係依「蘋果」指示至指定地點提款(即附表二編號35至66之犯行),再將款項交付被告劉家維,每日可獲款項3%之報酬等事實。 ㈡金融卡係由被告劉家維交付之事實。 7 證人即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述、渠等之匯款明細、與詐騙集團之通話對話紀錄等 證明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因遭本案詐欺集團詐騙,而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等事實。 8 如附表一、二所示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 證明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匯款後,款項旋遭提領之事實。 9 陳品聿、鍾勝雄、王鈞鋐、劉家維歷次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 證明被告陳品聿、王鈞鋐、鍾勝雄、劉家維有如附表二所載提領款項之事實。 二、核被告六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應論以 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又被告六人與本案詐欺 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之 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劉家維、陳品聿、鍾勝雄、王 鈞鋐就相同被害人所為多次領款行為,係利用同一機會密接 實行,在刑法評價上,應均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再被告 等人所犯上開罪名間,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另查本案被害人有數名,就加重詐欺部分,請數罪併罰之 。末就犯罪所得部分,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
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林晉毅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李淑菁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杜家漢 詐欺集團佯稱為米克先生的家網路賣場及銀行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16日15時26分許致電杜家漢,稱因內部疏失而錯誤設定,須以網路銀行轉帳始得解除,致杜家漢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6日15時49分許 41,998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16日16時8分許 10,010元 111年1月16日16時2分許 49,989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16日16時4分許 20,330元 111年1月16日16時6分許 20,100元 2 卓湘芸 詐欺集團佯稱為蝦皮購物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16日15時55分許致電卓湘芸,稱因內部疏失而操作錯誤,須使用ATM解除,致卓湘芸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6日15時55分許 9,999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16日15時57分許 6,123元 3 張容嘉 詐欺集團佯稱為誠品網路書店及郵局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16日15時5分許致電張容嘉,稱因內部疏失而設定為高級會員,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張容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6日15時56分許 17,202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16日16時5分許 4,233元 4 陳淑貞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中國信託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16日13時37分許致電陳淑貞,稱因重複扣帳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陳淑貞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6日16時32分許 99,999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16日18時23分許 29,99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康晉嘉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電商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16日15時6分許致電康晉嘉,稱因系統錯誤導致重複下訂,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康晉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6日18時13分許 4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16日18時16分許 49,985元 6 侯渝琦 詐欺集團佯稱為ADAM亞果元素購物及郵局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16日16時49分許致電侯渝琦,稱因操作錯誤導致設定為批發商,需操作ATM及網路銀行解除,致侯渝琦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6日20時3分許 99,989元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徐琇芬 詐欺集團佯稱為CACO服飾店及郵局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16日20時20分許致電徐琇芬,稱因內部疏失設定為批發商,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徐琇芬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6日20時20分許 49,983元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16日20時24分許 49,998元 8 楊曜禎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郵局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16日19時30分許致電楊曜禎,稱因系統出錯誤下訂,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楊曜禎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6日20時37分許 49,987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16日20時40分許 49,987元 111年1月16日20時45分許 42,992元 9 林怡伶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6日18時11分許致電林怡伶,稱因網路遭駭客入侵,資料外洩而遭盜刷,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林怡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7日0時2分許 99,998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17日0時6分許 49,998元 111年1月17日0時7分許 99,997元 111年1月17日0時8分許 49,998元 10 劉榆嫻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某時許致電劉榆嫻,稱因系統有問題,導致信用卡遭誤刷,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劉榆嫻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18時13分許 共149,982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21日18時23分許 111年2月21日18時21分許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21日18時26分許 11 徐仲甫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17時7分許致電徐仲甫,稱因系統設定錯誤為經銷商,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徐仲甫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18時35分許 49,98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21日18時37分許 50,003元 111年2月21日18時39分許 50,004元 111年2月21日19時27分許 9,991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21日19時29分許 9,992元 111年2月21日19時31分許 9,993元 12 羅雅雯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花旗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17時18分許致電羅雅雯,稱因系統設定錯誤為經銷商,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羅雅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19時53分許 10,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21日19時58分許 6,123元 13 藍芝鈞 詐欺集團佯稱為Friday網路平台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17時54分許致電藍芝鈞,稱因系統設定錯誤為高級會員,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藍芝鈞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18時37分許 4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21日18時51分許 49,985元 111年2月21日18時56分許 4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21日18時58分許 49,985元 14 張玲 詐欺集團佯稱為遠傳GOHAPPY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17時54分許致電張玲,稱因系統設定錯誤為團購店主,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張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19時20分許 12,1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 增田大志 詐欺集團佯稱為遠傳FRIDAY網路拍賣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20時許致電增田大志,稱因系統設定錯誤為高級會員,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增田大志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21時49分許 5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21日22時4分許 38,03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6 陳梓涵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18時24分許致電陳梓涵,稱因系統設定錯誤造成額外付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陳梓涵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19時2分許 100,002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7 郭紓婷 詐欺集團佯稱為氣炸鍋賣家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18時27分許致電郭紓婷,稱因先前購買誤下多筆訂單,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郭紓婷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某時許 100,002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8 劉怡君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18時45分許致電劉怡君,稱因疏失導致誤刷信用卡,須操作ATM解除,致劉怡君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20時2分許 27,791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21日20時49分許 29,983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21日21時許 30,000元 111年2月21日21時8分許 30,000元 19 胡冠域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18時45分許致電胡冠域,稱因疏失導致誤刷信用卡,須操作ATM解除,致胡冠域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19時38分許 99,999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 林文成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20時40分許致電林文成,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導致多下訂商品,須操作ATM解除,致林文成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2日0時38分許 30,00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22日0時41分許 30,000元 111年2月22日0時47分許 30,000元 111年2月22日0時49分許 30,000元 111年2月22日0時54分許 30,000元
附表二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帳戶 提領者 被害人 1 111年1月16日16時8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新店分行) 20,005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品聿 杜家漢 (另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併案審理,不在本件起訴範圍) 2 111年1月16日16時9分許 20,005元 3 111年1月16日16時10分許 19,605元 卓湘芸 4 111年1月16日16時11分許 20,005元 5 111年1月16日16時12分許 10,005元 7 111年1月16日16時26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元大商業銀行北新分行) 20,005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杜家漢 8 111年1月16日16時26分許 20,005元 9 111年1月16日16時28分許 19,505元 10 111年1月16日16時30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江菱門市) 11,005元 11 111年1月16日16時30分許 19,005元 12 111年1月16日16時35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第一商業銀行大坪林分行) 20,005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淑貞 13 111年1月16日16時36分許 20,005元 14 111年1月16日16時36分許 20,005元 15 111年1月16日16時37分許 19,905元 16 111年1月16日16時38分許 20,005元 17 111年1月16日18時28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0號(新店水尾郵局) 6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康晉嘉 18 111年1月16日18時29分許 60,000元 19 111年1月16日18時30分許 20,000元 陳淑貞 20 111年1月16日20時9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元大商業銀行北新分行) 20,005元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鍾勝雄 侯渝琦 21 111年1月16日20時9分許 20,005元 22 111年1月16日20時9分許 20,005元 23 111年1月16日20時9分許 20,005元 24 111年1月16日20時9分許 20,005元 25 111年1月16日20時30分許 20,005元 徐琇芬 26 111年1月16日20時30分許 20,005元 27 111年1月16日20時30分許 20,005元 28 111年1月16日20時30分許 20,005元 29 111年1月16日20時30分許 19,005元 30 111年1月17日0時31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1(台中商業銀行北新分行) 905元 31 111年1月16日20時42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新店江陵門市) 150,00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曜禎 32 111年1月17日0時13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店郵局) 6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怡伶 33 111年1月17日0時13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店郵局) 60,000元 34 111年1月17日0時13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店郵局) 30,000元 35 111年2月21日18時36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店碧潭郵局) 2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鈞鋐 劉榆嫻 36 111年2月21日18時37分許 20,000元 37 111年2月21日18時39分許 20,000元 38 111年2月21日18時40分許 20,000元 39 111年2月21日18時41分許 20,000元 40 111年2月21日18時42分許 20,000元 41 111年2月21日18時43分許 20,000元 42 111年2月21日18時48分許 9,000元 43 111年2月21日19時31分許 6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徐仲甫 44 111年2月21日19時31分許 60,000元 45 111年2月21日19時32分許 30,000元 46 111年2月21日20時24分許 6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郭紓婷 2.劉怡君 47 111年2月21日20時24分許 60,000元 48 111年2月21日20時26分許 7,000元 49 111年2月22日0時57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號(全家超商新店站前門市) 150,00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文成 50 51 111年2月22日1時7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青潭門市) 15,000元 劉怡君 52 111年2月22日1時8分許 20,000元 53 111年2月22日1時9分許 20,000元 54 111年2月22日1時10分許 20,000元 55 111年2月22日1時11分許 20,000元 56 111年2月22日1時11分許 20,000元 57 111年2月22日1時12分許 10,000元 58 111年2月22日1時28分許 5,000元 59 111年2月21日19時15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30,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榆嫻 60 111年2月21日19時16分許 30,000元 61 111年2月21日19時18分許 30,000元 62 111年2月21日19時19分許 30,000元 63 111年2月21日19時44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店碧潭郵局) 6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藍芝鈞 2.張玲 3.增田大志 64 111年2月21日19時45分許 40,000元 65 111年2月21日19時46分許 10,000元 66 111年2月21日21時56分許 5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增田大志 67 111年2月21日19時14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30,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家維 劉榆嫻 68 111年2月21日19時50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店碧潭郵局) 1,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增田大志 69 111年2月21日19時50分許 1,000元 70 111年2月21日19時44分許 6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藍芝鈞 71 111年2月21日19時45分許 40,000元 72 111年2月21日19時55分許 6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徐仲甫 2.陳梓涵 3.羅雅雯 73 111年2月21日19時56分許 60,000元 74 111年2月21日19時57分許 23,000元 75 111年2月21日20時3分許 6,000元 76 111年2月21日20時14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號(臺北捷運新店站) 20,005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胡冠域 77 111年2月21日20時15分許 20,005元 78 111年2月21日20時16分許 20,005元 79 111年2月21日20時16分許 20,005元 80 111年2月21日20時17分許 20,005元 81 111年2月21日21時19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號(全家超商新店站前門市) 150,00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