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1年度,2558號
TPDM,111,審簡,2558,2023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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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25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嘉彤


林泰宇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佳雯律師
袁啟恩律師
馬在勤律師
被 告 許弘諭



選任辯護人 黃筑瑄律師
邱姝瑄律師
被 告 張學友



選任辯護人 秦睿昀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02
3、12068、13371、21520、28211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
中自白犯罪(111年度審訴字第2653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嘉彤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貳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印文、署押及扣案如附表一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
林泰宇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貳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印文、署押及扣案如附表二



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
許弘諭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壹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未扣案如附表三所示偽造之印文、署押及扣案如附表三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
張學友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未扣案如附表四所示偽造之印文及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㈢、⒊第3行 「透過許詠峻所介紹之當地地陪取得偽造之診斷」補充為「 透過許詠峻所介紹、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負責引導行程及 提供偽造醫療資料之當地地陪取得偽造之診斷」;犯罪事實 欄二、㈢、⒋第2至3行「透過許詠峻取得」補充為「透過許詠 峻所介紹、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負責提供偽造醫療資料之 當地人士取得」;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黃嘉彤、林泰宇、 許弘諭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審訴字卷三第20頁 、第21頁、第73頁)、被告張學友於本院準備程序及訊問時 之自白(見本院審訴字卷三第74頁,審簡字卷第408頁)」 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應適用之法律、科刑審酌事由
㈠、核被告黃嘉彤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及同 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一編號四至 七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㈡、核被告林泰宇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及同 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二編號五至 七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㈢、核被告許弘諭如附表三編號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及同 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三編號三所 為,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㈣、核被告張學友如附表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 2款、第2項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及同法第216條 、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㈤、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 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 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 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 ,共同負責。查被告黃嘉彤如附表一所示、被告林泰宇如附 表二所示,與共同被告詹淞江(由本院另為審判)及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偽造文書之人;被告許弘諭如附表三所示,與 共同被告許詠峻(由本院另為審判)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柬埔寨當地人士;被告張學友如附表四所示,與共同被告 許詠峻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柬埔寨當地人士,就前開犯 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㈥、被告黃嘉彤、林泰宇、許弘諭、張學友等4人之上揭犯行,分 別具有行為局部、重疊之同一性,均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遂罪處斷。
㈦、被告黃嘉彤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被告林泰宇如附表二編號 一至四、被告許弘諭如附表三編號一及二、被告張學友如附 表四所示,均已著手詐欺取財而未遂,為未遂犯,皆應依刑 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㈧、被告黃嘉彤、林泰宇、許弘諭、張學友等4人如附表一至四所 示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㈨、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 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又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 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 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 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 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於同法第59條 賦予法院以裁量權,如認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 其刑,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且考刑法第59 條立法理由:科刑時原即應依第57條規定審酌一切情狀,尤 應注意該條各款所列事項,以為量刑標準,本條所謂「犯罪 之情狀可憫恕」,自係指裁判者審酌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 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 而言,即必於審酌一切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



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者,始有其 適用(參照最高法院38年台上字第16號、45年台上字第1165 號及51年台上字第899號判例意旨)。是法院審酌刑法第59 條酌減事由時,仍應依刑法第57條科刑事由通盤考量,若認 犯罪情狀確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即得酌量 減輕其刑,二者並非截然可分,不得合併審究。而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法定刑係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人, 其行為動機不一,犯罪情節亦不相同,其法定刑1年以上有 期徒刑不可謂不重,查本案被告黃嘉彤、林泰宇、許弘諭3 人於偵查中即已分別將附表一編號四至七、附表二編號五至 七、附表三編號三所示犯罪所得金錢交由檢察官扣押,而未 保有犯罪所得,復參酌上開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坦承犯 行,足見悔意,本案若未酌減其刑,除有短期自由刑之流弊 ,反不利其等復歸社會。綜上,本院因認若科以法定最低刑 度之刑,仍屬情輕法重,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顯有憫恕 之處,況且刑罰僅係維持社會存續發展之必要惡害,運用上 本應有所節制,以符合「刑罰謙抑性」之要求,爰就被告3 人上開所犯之罪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至於被告黃 嘉彤、林泰宇、許弘諭、張學友4人其餘所犯之罪業經依未 遂規定減輕,如前所述,自無情輕法重之情,附此敘明。㈩、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黃嘉彤、林泰宇、許弘 諭、張學友4人,為貪圖不法利益而行使偽造之診斷資料, 使保險公司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受有損害,實屬不 該,兼衡被告黃嘉彤、林泰宇、許弘諭、張學友於本院準備 程序中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被告黃嘉彤、林泰宇、許弘 諭3人,於偵查中即已將詐得款項繳回而由檢察官扣押,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查扣案件犯罪所得查扣清冊(自動繳回 )、收受贓證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見110年度查扣字第 1917號卷第5至7頁,110年度同扣字第9號卷第5至7頁,111 年度查扣字第3043號卷第7至9頁,109年度他字第13809號卷 第441頁),被告張學友亦與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國泰產險公司)達成和解並當庭履行給付完 畢,有本院和解筆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審簡字卷第411頁) ,並參酌被告黃嘉彤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目前從事中 古車業務,月收入新臺幣(下同)3至5萬元,需扶養母親, 因開過刀,不能從事搬重物工作(見本院審訴字卷卷三第24 頁);被告林泰宇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自述目前於工地工 作,月收入約4至5萬元,需扶養父親及祖母(見本院審訴字 卷卷三第24頁);被告許弘諭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目



前從事水電行業,月收入約5萬元,無需扶養之人(見本院 審訴字卷三第75頁)及無前科之素行;被告張學友大學畢業 之智識程度,自述目前從事物流司機,月收入5萬元,無需 扶養之人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審訴字卷卷三第75頁)及無前 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 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查被告黃嘉彤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 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被告林泰宇、許弘諭、張學友,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為 憑,衡被告4人因一時失慮,而罹刑典,犯後均已坦承犯行 ,分別繳回犯罪所得或和解如前所述,足見悔意,堪認其等 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分別依刑法第74條 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如主文,以啟自新 。另為使被告4人能謹記本次教訓且填補其行為對社會秩序 造成之危害,以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期符合本案緩 刑目的,爰審酌被告其等之智識程度及工作、生活狀況,分 別併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或第5款規定,宣告如主文所 示之緩刑條件,以勵自新。且就被告黃嘉彤、林泰宇、許弘 諭併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 護管束。被告4人倘有違反前開緩刑條件之情形而情節重大 者,得依同法第75條之1規定撤銷緩刑宣告,附此敘明。三、沒收部分
㈠、按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查如附表一至附表四 「偽造之私文書/署押」欄所示偽造之各該柬埔寨診所印文 、醫師及診所人員之署押,既均屬偽造之印文及署押,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上開規定,諭知宣告沒收。至於偽造 之文書既已行使而交付,已非被告所有,自無庸諭知沒收, 附此敘明。
㈡、又被告黃嘉彤、林泰宇、許弘諭分別詐得如附表一至三所示 金錢,業經其等於偵查中提出而扣押,惟尚未發還各該被害 人,自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而 被告之犯罪所得於經判決沒收後,被害人依法得於判決確定 後1年內向檢察官聲請發還,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2項、第28條、第55條、第25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 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4款、第5款、第93條第1項



第2款、第219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逸群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思源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 官 謝欣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被告黃嘉彤部分)編號 犯罪事實 犯罪所得(新臺幣) 偽造之私文書/署押(卷證出處) 罪名及宣告刑 一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㈠⒉、附表一編號10詐欺和泰產險公司之部分 無 ㈠診斷證明書(RESULT REPORT)1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1枚、偽造之Dr.SAN MONY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六第141頁) ㈡收據(INVOICE)1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1枚、偽造之診所人員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六第143頁) ㈢病歷資料(TREATMENT AND MEDICINES)1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1枚、偽造之Dr.PUTH RAKSMEY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六第145頁) ㈣病歷資料(PATIENT INFORMATION)3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各1枚(共3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六第147至151頁) 黃嘉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二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㈠⒉、附表一編號10詐欺富邦產險公司之部分 無 ㈠診斷證明書(RESULT REPORT)1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2枚、偽造之Dr.SAN MONY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九第84頁) ㈡病歷資料(TREATMENT AND MEDICINES)1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1枚、偽造之Dr.PUTH RAKSMEY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九第85頁) ㈢病歷資料(PATIENT INFORMATION)3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各1枚(共3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九第86至88頁)  ㈣收據(INVOICE)1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1枚、偽造之診所人員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九第89頁) 黃嘉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三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㈠⒉、附表一編號10詐欺明台產險公司之部分 無 ㈠診斷證明書(RESULT REPORT)1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1枚、偽造之診所醫生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六第221頁) ㈡收據(INVOICE)1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1枚、偽造之診所人員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六第222頁) ㈢病歷資料(TREATMENT AND MEDICINES)1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1枚、偽造之Dr.PUTH RAKSMEY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六第223頁) ㈣病歷資料(PATIENT INFORMATION)2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各1枚(共2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六第224至225頁) 黃嘉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四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㈠⒉、附表一編號10詐欺富邦人壽公司之部分 13萬8,306元 ㈠診斷證明書(RESULT REPORT)1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1枚、偽造之Dr.SAN MONY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八第67頁) ㈡收據(INVOICE)1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1枚、偽造之診所人員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八第68頁) 黃嘉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五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㈠⒉、附表一編號10詐欺中國人壽公司之部分 19萬9,650元 ㈠診斷證明書(RESULT REPORT)1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1枚、偽造之Dr.SAN MONY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四第727頁) ㈡病歷資料(TREATMENT AND MEDICINES)1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1枚、偽造之Dr.PUTH RAKSMEY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四第728頁) ㈢收據(INVOICE)1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1枚、偽造之診所人員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四第729頁)  ㈣病歷資料(PATIENT INFORMATION)3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各1枚(共3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四第730至732頁)  黃嘉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六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㈠⒉、附表一編號10詐欺全球人壽公司之部分 30萬7,694元 ㈠診斷證明書(RESULT REPORT)1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1枚、偽造之Dr.SAN MONY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五第847頁) ㈡病歷資料(TREATMENT AND MEDICINES)1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1枚、偽造之Dr.PUTH RAKSMEY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五第849頁) ㈢病歷資料(PATIENT INFORMATION)3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各1枚(共3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五第851至855頁)  ㈣收據(INVOICE)1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1枚、偽造之診所人員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五第857頁) 黃嘉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七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㈠⒉、附表一編號10詐欺健保署之部分 1萬6,854元 ㈠收據(INVOICE)1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1枚、偽造之診所人員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三第564頁) ㈡診斷證明書(RESULT REPORT)1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1枚、偽造之Dr.SAN MONY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三第565頁) ㈢病歷資料(TREATMENT AND MEDICINES)1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1枚、偽造之Dr.PUTH RAKSMEY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三第566頁) ㈣病歷資料(PATIENT INFORMATION)3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各1枚(共3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三第567至569頁) 黃嘉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附表二:(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被告林泰宇部分)編號 犯罪事實 犯罪所得(新臺幣) 偽造之私文書/署押(卷證出處) 罪名及宣告刑 一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㈠⒉、附表一編號11詐欺南山人壽公司之部分 無 ㈠診斷證明書(RESULT REPORT)1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1枚、偽造之Dr.SAN MONY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六第631頁) ㈡病歷資料(TREATMENT AND MEDICINES)1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1枚、偽造之Dr.CHIN SINAT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六第633頁) ㈢病歷資料(PATIENT INFORMATION)3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各1枚(共3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六第635至639頁)  ㈣收據(INVOICE)1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1枚、偽造之診所人員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六第641頁) 林泰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二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㈠⒉、附表一編號11詐欺臺灣產險公司之部分 無 ㈠收據(INVOICE)1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1枚、偽造之診所人員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五第455頁) ㈡診斷證明書(RESULT REPORT)1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1枚、偽造之Dr.SAN MONY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五第457頁) ㈢病歷資料(TREATMENT AND MEDICINES)1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1枚、偽造之Dr.CHIN SINAT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五第459頁) ㈣病歷資料(PATIENT INFORMATION)3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各1枚(共3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五第461至465頁) 林泰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三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㈠⒉、附表一編號11詐欺新光人壽公司之部分 無 ㈠收據(INVOICE)1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1枚、偽造之診所人員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十第411頁) ㈡診斷證明書(RESULT REPORT)1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1枚、偽造之Dr.SAN MONY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十第413頁) ㈢病歷資料(TREATMENT AND MEDICINES)1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1枚、偽造之Dr.CHIN SINAT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十第415頁) ㈣病歷資料(PATIENT INFORMATION)3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各1枚(共3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十第401頁、第417至419頁) 林泰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四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㈠⒉、附表一編號11詐欺富邦產險公司之部分 無 ㈠病歷資料(TREATMENT AND MEDICINES)1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1枚、偽造之Dr.CHIN SINAT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八第631頁) ㈡病歷資料(PATIENT INFORMATION)3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各1枚(共3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八第633至637頁) ㈢收據(INVOICE)1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1枚、偽造之診所人員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八第639頁)   ㈣診斷證明書(RESULT REPORT)1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1枚、偽造之Dr.SAN MONY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八第657頁) 林泰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五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㈠⒉、附表一編號11詐欺富邦人壽公司之部分 13萬6,392元 ㈠診斷證明書(RESULT REPORT)1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1枚、偽造之Dr.SAN MONY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八第95頁) ㈡收據(INVOICE)1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1枚、偽造之診所人員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八第96頁)  ㈢病歷資料(TREATMENT AND MEDICINES)1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1枚、偽造之Dr.CHIN SINAT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八第97頁) ㈣病歷資料(PATIENT INFORMATION)3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各1枚(共3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八第98至100頁) 林泰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六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㈠⒉、附表一編號11詐欺全球人壽公司之部分 14萬652元 ㈠收據(INVOICE)1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1枚、偽造之診所人員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五第607頁) ㈡診斷證明書(RESULT REPORT)1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1枚、偽造之Dr.SAN MONY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五第609頁) 林泰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七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㈠⒉、附表一編號11詐欺健保署之部分 1萬1,236元 ㈠收據(INVOICE)1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1枚、偽造之診所人員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三第527頁) ㈡診斷證明書(RESULT REPORT)1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1枚、偽造之Dr.SAN MONY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三第528頁) ㈢病歷資料(TREATMENT AND MEDICINES)1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1枚、偽造之Dr.CHIN SINAT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三第529頁) ㈣病歷資料(PATIENT INFORMATION)3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各1枚(共3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三第530至532頁) 林泰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附表三:(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被告許弘諭部分)編號 犯罪事實 犯罪所得(新臺幣) 偽造之私文書/署押(卷證出處) 罪名及宣告刑 一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㈢⒊、附表三編號7詐欺富邦產險公司之部分 無 ㈠診斷證明書(RESULT REPORT)1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1枚、偽造之Dr.PEN SOKLEAP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九第18頁) ㈡病歷資料(Laboratory Report)4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各1枚(共4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九第19至22頁)  ㈢收據(INVOICE)1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1枚、偽造之診所人員Ms.Sotheary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九第23頁)  許弘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二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㈢⒊、附表三編號7詐欺台灣人壽公司之部分 無 ㈠收據(INVOICE)1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1枚、偽造之診所人員Ms.Sotheary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五第149頁) ㈡診斷證明書(RESULT REPORT)1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1枚、偽造之Dr.PEN SOKLEAP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五第151頁) ㈢病歷資料(Laboratory Report)4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各1枚(共4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五第153至159頁) 許弘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三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㈢⒊、附表三編號7詐欺國泰人壽公司之部分 31萬9,811元 ㈠收據(INVOICE)1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1枚、偽造之診所人員Ms.Sotheary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七第519頁) ㈡診斷證明書(RESULT REPORT)1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1枚、偽造之Dr.PEN SOKLEAP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七第520頁) ㈢病歷資料(Laboratory Report)4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各1枚(共4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七第521至524頁) 許弘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附表四:(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被告張學友部分)編號 犯罪事實 犯罪所得(新臺幣) 偽造之私文書/署押(卷證出處) 罪名及宣告刑 一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㈢⒋、附表三編號7詐欺富邦產險公司之部分 無 ㈠診斷證明書(CERTIFICATE OF DIAGNOSIS)1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1枚、偽造之Dr.PA SODA署押1枚、偽造之Dr.SOK HIENG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九第4頁) ㈡收據(FACTURE PAIEMENT/INVOICE)1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1枚、偽造之診所人員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九第11頁)  ㈢病歷資料(Service de Laboratoire)4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4枚、偽造之Dr.SOK HIENG署押4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九第12至15頁) 張學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二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㈢⒋、附表三編號7詐欺台灣人壽公司之部分 無 ㈠收據(FACTURE PAIEMENT/INVOICE)1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1枚、偽造之診所人員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五第175頁) ㈡診斷證明書(CERTIFICATE OF DIAGNOSIS)1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1枚、偽造之Dr.PA SODA署押1枚、偽造之Dr.SOK HIENG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五第177頁)  ㈢病歷資料(Service de Laboratoire)4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4枚、偽造之Dr.SOK HIENG署押4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五第179至185頁) 張學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三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㈢⒋、附表三編號7詐欺國泰世紀產險公司之部分 無 ㈠診斷證明書(CERTIFICATE OF DIAGNOSIS)1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1枚、偽造之Dr.PA SODA署押1枚、偽造之Dr.SOK HIENG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七第831頁) ㈡病歷資料(Service de Laboratoire)4紙/偽造之Dr.SOK HIENG署押4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七第833至839頁)  ㈢收據(FACTURE PAIEMENT/INVOICE)1紙/偽造之收費章印文1枚、偽造之診所人員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13371號卷七第841頁) 張學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1073號
第14435號
第32571號
111年度偵字第8023號
第8654號
第12068號
第13371號
第21520號
第28211號
  被   告 詹淞江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北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邱建鑫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花蓮縣○○鎮○○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1 人
  選任辯護人 蕭棋云律師
廖孟意律師
彭彥植律師
  被   告 林星辰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桃園市○○區○○○街00巷0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謝其芸 女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 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國俊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基隆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嘉彤 男 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泰宇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北市○○區○○街000巷0○0 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念宗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賴思婕 女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送達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1 人
  選任辯護人 邱俊傑律師(已解除委任)
  被   告 陳維峻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巷00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 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志隆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曾詩凱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苗栗縣○○鎮○○街00巷00弄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謝智茗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苗栗縣○○市○○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聖皓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新竹市○區○○路00號
            現居苗栗縣○○市○○路0000巷00號3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許漢龍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苗栗縣○○鎮○○路000巷0弄0 0號 現居苗栗縣○○鎮○○路0段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肇峰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苗栗縣○○市○○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宇翔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苗栗縣○○鎮○○街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白博全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            現居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許詠峻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金門縣○○鎮○○路0段0巷0弄0號3樓 送達嘉義縣○○鄉○○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范舒媛 女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嘉義縣○○鄉○○○00號之2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育昇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高雄市○○區○○路00號4樓(高雄市仁武戶政事務所)            現居臺中市○區○○街000號7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騏鈞(即王名暉)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芯羽(即吳婕瑀)
 女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街000號            送達桃園市○○區○○路0段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河溢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許弘諭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金門縣○○鎮○○路0段0巷0弄0號3樓 送達嘉義縣○○鄉○○○0巷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學友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金門縣○○鎮○村0號            送達高雄市○○區○○街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1 人
  選任辯護人 秦睿昀律師
  被 告 王敬堯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屏東縣○○市○○路00巷00弄00號 送達屏東縣○○市○○○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紹榮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東縣○○鄉○○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達盛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南市○○區○○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施雨潞 女 5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臺南市○○區○○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劉錦勳律師
  被   告 巫啓弘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東縣○○市○○○路000巷00號            送達高雄市○○區○○○路00巷00 弄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國庫 男 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高雄市○○區○○路○○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弘輝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嘉義縣○○鄉○○路000號附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程彬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嘉義市○區○○路000巷00號附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震庭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嘉義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博文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桃園市○鎮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1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已解除委任)
鄭哲維律師(已解除委任)
林庭誼律師 (已解除委任)
  被 告 張瑞成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嘉義市○區市○街00號之1 送達嘉義縣○○鄉○○○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 丹 女 3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籍設嘉義市○區市○街00號之1 送達嘉義縣○○鄉○○○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黃賢(即廖仕賢)




 男 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瑞麟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鎮○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建鑫、林志隆、陳聖皓、李育昇、林紹榮吳達盛、巫啓 弘、黃弘輝、黃瑞麟等人前均曾受下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 :
㈠邱建鑫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 地院)以105年度簡字第3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 民國106年2月24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復因傷害案件, 經新北地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6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 確定,於106年8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㈡林志隆前因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00年度重訴字第1353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因②妨害自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33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年2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6月確定,其中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經提起上訴 後,由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486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 定;又因③公共危險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03年度中交簡字第 43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①、②各罪經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3年10月確定,並與上開③部分接續執行,於105年9月10日縮 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6年6月4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 執行完畢。
㈢陳聖皓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易字 第5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4年12月9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
㈣李育昇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 院)以101年度簡字第55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 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高雄地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12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經高雄地 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6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 103年10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林紹榮前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下稱臺東地



院)以92年度重訴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年,嗣經最高 法院以93年度台上字第116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9年2 月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2年1月28日假釋期滿未經撤 銷,視為執行完畢。另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東地院以107 年度東交簡字第2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7年1 1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吳達盛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 字第18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4年12月21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
㈦巫啓弘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 第42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1月,經提起上訴後,由最高 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798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3年3 月2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5年8月26日假釋期滿未經撤 銷,視為執行完畢。
黃弘輝前因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 度上訴字第21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經提起上訴後, 由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91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 104年6月1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6年8月21日假釋期滿 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㈨黃瑞麟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69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8年7月31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
二、吳欣謙(綽號小北、北哥,另行通緝)、詹淞江、陳念宗(綽 號嚴重)、賴思婕(綽號仙女)、許漢龍、白博全(綽號小白) 、宋建儒(綽號小宋,另行通緝)、許詠峻(綽號小胖、許胖 、胖胖)、范舒媛(綽號飯糰)、王敬堯李欣浤(另行通緝) 等人均明知「旅行平安險」、「醫療險」等保險商品,須於 國外旅遊之保險期間內,確實有發生突發疾病等事故,返國 後始得檢具相關文件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並得另向我國衛 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申請「自墊醫療費 用核退」,竟於民國108年3月至109年2月間,基於參與犯罪 組織,並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 之犯意聯絡,參與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哥」(另行 簽分偵辦)、「阿寶」、「弟哥」、「舜仔」、「小建」、 「小忠」、「番王」、「阿偉」、「王金山」、「清兄」、 「阿福」、「老林」、「黃裕哲」、「阿飛」、「阿勇」等 人為首,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持續性、牟利性及有結構性之 柬埔寨詐保集團組織,計畫以至柬埔寨旅遊之方式詐保,即 旅遊前先向保險公司投保旅行平安保險或醫療險等保險,固 定安排人頭2至3週之滯留時間,待至國外旅遊期間,雖無身



體不適等情況,惟逕向配合之不肖醫師取得偽造之當地醫院 診斷證明書、病歷、收據,且均將旅遊天數去頭去尾取較長 之住院天數,以虛偽開立高額住院收據,返國後再持該偽造 之診斷證明書、病歷、收據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並以 旅遊緊急就醫之原因向健保署申請健保費用核退,而行使該 偽造之診斷證明書、病歷、收據。渠等具體運作方式大致上 有以下數種,第一種為提供人頭固定報酬之方式,即先與所 招攬之人頭談定事成後可獲得數萬元或固定比例之報酬,人 頭須配合詐保集團之管理,出國所需之保險、機票、食宿、 零用金等一切費用均由詐保集團提供,所詐得之保險金扣除 報酬後均歸詐保集團所有;其二則為自行出資支付出國所需 之保險、機票、食宿、零用金等一切費用,並以折合新臺幣 (下同)數萬元不等之美金向詐保集團購買偽造之診斷證明書 、病歷、收據,所詐得之保險金則均歸自己所有;其三則為 詐保集團在柬埔寨當地隨機物色對象兜售偽造之診斷證明書 、病歷、收據。渠等上開所為均足生損害於健保署、三商美 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公司)、中國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人壽公司)、元大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人壽公司)、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台灣人壽公司)、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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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