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號
上 訴 人 謝陳玉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宜瑾、謝宜芯、翁鈺雯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江宗祐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