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陳昱璉
被 告 傅孝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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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范大維
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
陳宣宏律師
吳毓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17號),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傅孝涵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 案。茲因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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