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549號
TPDM,106,附民,549,2023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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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49號
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柏錚


被 告 莊富閔
張麗霜
張睿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88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范雅涵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田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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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