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12年度,107號
TCDA,112,交,107,2023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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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107號
原 告 游昆杰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
或一同被訴: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
於事實上或法律上有同一或同種類之原因者。依前項第三款
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行共同訴訟者,以被告之住居
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在同一行政
法院管轄區域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37條第1項第3 款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依本件原告起訴狀內容及檢
附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可知,原告與另案原
游孟洲(業經本院另以112年度交字第115號案件受理)
遭舉發之違規事實、地點雖相符,但因遭舉發之車輛、時間
以、採證照片及警方所開立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皆不相同,並非源自同一違規事實,依前開規定,不得
一同起訴,惟原告起訴狀卻同時列另案原告游孟洲為原告一
同起訴,是依前揭說明,原告起訴狀所載,於法不合,渠等
自應分別提起訴訟,並將本件起訴狀原告欄位更正,以符起
訴程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
訟,須以不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為要件,依原告
起訴狀所述之主旨,並非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為訴訟標的,原告應載明正確之起訴標的即裁決書之裁決
日期及字號,並檢附裁決書影本。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書狀及
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
,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應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
影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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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