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173號
TCDV,112,除,173,2023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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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鈺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益銅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裁判費用。經
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聲請人應陳報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775號公示催告事件,迄
今是否有人申報權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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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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