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188號
TCDV,112,重訴,188,2023032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88號
原 告 賴俊曄
陳輝益
王玉蘭
廖雅惠
古必逸
被 告 佳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坤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8日裁定 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6,240元,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2年3月13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 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可憑,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