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00號
原 告 允瑞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進
被 告 華利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惠
被 告 社團法人臺中市仁化工業區廠商協進會
法定代理人 蔣國欽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
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
判要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聲明為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5908
號給付貨款及111年度司執字第181013號清償債務之強制執行程
序應予撤銷,而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該強制執行
事件之債權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0,296,697元(計算式:19,7
22,059+574,638=20,296,697),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20,296,6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90,640元,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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