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26號
原 告 古素媛
被 告 杜芳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84號)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6日以112年度補字第284號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400元 ,該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