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20號(儀股)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吳俞穎
被 告 劉建廷
王梓綝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訴字第32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112年 3月 6日下午 2時35分在本院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
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林金灶
書 記 官 莊金屏
通 譯 顏蕾譯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吳俞穎
被 告 劉建廷
被 告 王梓綝
和解成立內容:
壹、被告劉建廷、被告王梓綝願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4,636 元
整,及自民國112 年2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
貳、訴訟費用新台幣1,836元整由被告連帶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閱並無異議簽名如下:
原 告
訴訟代理人:吳俞穎
被 告:劉建廷
被 告:王梓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書記官 莊金屏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