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32號
TCDV,112,補,632,2023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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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32號
原 告 張春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瑋、何英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382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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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