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08號
原 告 趙文蔚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維、吳凡萱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筆隆